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2)

2018-11-21 23:31

从现有的案例分析,实践中ST类公司一般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对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有相关的法规进行规制,具有可操作性。但从目前查阅的资料来看,尚未发现有ST类上市公司(无论是否进入破产重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现金以寻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暂停上市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1)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暂停上市

假设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目前取得监管层的认可,与破产重整同步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则该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便是暂停上市。根据法规规定,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实践中大部分ST类公司已经连续两年亏损,若第三年不能实现及时扭亏,则该上市公司将被暂停上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第4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该规定,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若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被暂停上市,则暂停上市本身可能会被认为构成上述规定中的“重大事项”,从而暂缓发行。

2)暂停上市后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假设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进行非公开发行,此时存在更大的风险。一是从法规层面分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均以上市公司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即此处的非公开发行强调的是已经上市的公司,对于暂停上市的

公司而言,虽然在退市之前仍旧是上市公司,但毕竟已经被暂停上市,因此,立法基于上市公司而给予的再融资权利也应该被暂停行使,否则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二是从监管的层面分析,根据上述分析,目前监管层对ST公司再融资是否可行尚待进一步研究,基于此种立场推测,由于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相较于ST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退市风险),其再融资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层一般不会允许;三是从现有的案例分析,目前尚未发现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实践中不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 二、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申请“摘星”与“摘帽”问题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特别处理的类型

13.1.2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13.1.3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3.1.4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退市风险警示的实行以及撤销要件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3.2.10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条第(六)项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3、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决定权

13.2.15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4、其他特别处理的实施以及撤销要件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按照第 13.2.10 条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13.3.5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第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已经消除,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5、其他特别处理的撤销决定权

13.3.10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13.3.13 本所就第 13.3.1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决定不予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报送下一年度报告时,方可根据第 13.3.5 条和第13.3.6条的规定,向本所再次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6、上交所上市规则中净利润的含义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十四)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二)简要分析

1、是否符合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就一定能实现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5、13.3.10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的决定权在上交所,上交所一方面会考量申请的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撤销要件,另一方面会根据上市公司实际进行综合判断。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要件以及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要件对比分析可以知道,前者的要件刚性比较强,只需实现盈利即可;后者的弹性比较大,对净利润的获取来源要求比较高,强调的是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情形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的净利润。由此可见,从立法目的分析,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要件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改善情况的要求,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要件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改善的要求。由此推断,在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方面,交易所撤销决定权的行使侧重于衡量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已经改善,标准是是否实现盈利;在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要件上,交易所的撤销决定权的行使侧重于衡量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标准是主营业务是否恢复正常。

2、关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及合并报表净利润之间的差异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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