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3)

2018-11-21 23:31

若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年报出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正,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负的情形,是否影响“摘星”“摘帽”,结合以上分析,可以作如下理解:一是根据上市规则第18.1条第四项的规定,净利润的含义是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首先要符合这一要求;二是根据上市规则对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要件以及撤销其他特别处理措施要件之间的区别,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由于处于破产重整期间,一般暂停主营业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较多的经营或者管理问题,可持续经营能力段时间内难以恢复,此种情形下可能出现合并净利润数为负的情形,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需要在经营情况改善的情况下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可以在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时作出以上说明,或者可以提前做好与上交所(或者深交所)的沟通工作。

另外,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摘星)以及撤销其他特别处理措施(摘帽)之间的关系分析,根据第13.3.1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并获准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下仍会被实施其他特别处理(摘星但不摘帽)。这从另外一个层面表明,有些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状况并未完全恢复,所以仍需要实施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实际而言,若可以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正,表明其财务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其合并报表净利润数为负,

表明其财务状况尚未完全恢复常态,而且由于处于破产重整期间,其主营业务一般也没有恢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该为负值,此种情形下符合实施其他特别处理的条件。因此,从此种立法精神分析,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实现扭亏后,交易所应该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特别处理,从而给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改善其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状况的机会,而不应该认为属于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

3、破产重整程序对上市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影响 根据第13.2.1条、第13.2.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就某些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而言,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便由于连续两年亏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现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则意味若此类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实现扭亏的情形下,仍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不会被暂停上市。但从改善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的角度而言,尽早完成破产重整,可以确认重整收益,改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在重整计划执行完之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理由会更充分,更容易获得交易所的认可。 三、结论

综上,尽管目前立法没有明确禁止破产重整(或者暂停上市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结合最新的监管动态以及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以及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或者在暂停上市后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在较大的障碍。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应该和监管层沟通,解决相关障碍或者取得

监管层认可后方能启动再融资程序。

此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摘星或者摘帽条件并不一定能顺利摘星或者摘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要件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改善情况的要求,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要件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改善的要求,交易所有权根据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上市公司摘星或者摘帽申请;二是若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年报出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正,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负的情形,此种情形表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但尚未恢复常态,一般不影响上市公司申请摘星,但会影响上市公司申请摘帽;三是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时,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在年报实现盈利的情形下可以避免暂停上市,但仍会保留退市风险警示,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方能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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