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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模式及启示——以湖南为例
作者:湛欢 刘大华 吴琼
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4期
【摘要】近年来,为缓解日趋尖锐的医患矛盾,湖南省各地市积极进行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的探索,主要包括“行政主导”型、“双机制”型两种模式。各地的医调委在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调解模式的探索与完善还需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互补以及医调委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保障方面继续努力。 【关键词】人民调解;模式
本文为2014年湖南省哲学社科基金研究项目“人民调解调处医患冲突的作用研究”(13YBB167)研究成果。
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医疗纠纷的活动。在医疗纠纷领域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近年来各地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新举措。
2012年10月颁布的《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全省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随后,长沙、郴州、益阳、邵阳、怀化等多地都相继建立了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各地也在医调委的运行模式方面进行着探索。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模式——以湖南为例
从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湖南省内各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大致可以归为两大类,分别为“行政主导”型和“双机制”型。 1.“行政主导”型
“行政主导”型模式,是指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保险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全权负责案件受理、调解工作的模式。由于医调委的工作运行及人员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所以称之为“行政主导”型。目前,长沙市、益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模式就属于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