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公开选拔某局纪检组长面试试题(含答题要点) 一、某党支部换届选举时,上级党委批准的书记侯选人落选,另一名党员通过非组织手段拉选取,被选为党支部书记。如果这个党支部的上级党委向你请示怎样处理这件事,你如何答复?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简介】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地方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行政执法行为“市场化”倾向。如一些严重污染环境、国家已下令将其关停的造纸、化工企业,在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交纳费用后便照样生产;一些企业的排污项目未得到治理,却因向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后,继续冒黑烟,向江湖排放污水,从违法变成“合理”;一些国家明令禁止开采的小矿山、小煤矿,只要向有关部门交费后就能继续生产,结果导致恶性安全事故频发。所有这些似乎只要能给地方和部门带来经济利益、只要交费,即使违法违规也畅通无阻、放任自流。
【问 题】请对政府部门执法行为中某些“以罚代刑”、“以费代管”、“以费养管”的“市场化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1)“以罚代刑”、“以费代管”、“以费养管”,地方政府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款收费指标等属于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2)执法
部门通过罚款和收费对违法行为进行“市场化”处理,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常大,从而造成“只要能交费,违法也无妨”的侥幸心理,致使违法事件不断增加,违法行为不断升级。(3)行政执法“市场化”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这是一种行政腐败。(4)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人因公违法有理的思想根深蒂固,属于权力限制、有效监督机制、执行责任制、以权代法方面存在问题。
2、【案情简介】刘某某是一行政单位的局长,2008年3月,其为改善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打算利用市上给该局行政划拨的一块1500平方米的土地搞开发建设,他将自己的想法分别口头向其他4名局领导班子作了沟通,并向王副局长介绍了开发商李某,要求王副局长同李某商议开发事宜。随后,刘某某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房地产开发事宜,在会前将自己的想法向王副局长进行了说明,并进行了商议,达成了一致。在会上,刘某某说了为职工改善住房工作的重要性,并推荐李某作为开发商承建此工程,王副局长随即表示同意,其他3名班子成员中,只有纪检组长表示反对,建议将土地依法拍卖处置,并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其他2名班子成员既未明确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于是刘某某就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指派王副局长办理此事,并代表该局同李某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由李某负责开发建设。合同签订后,李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拆迁许可证、规
划许可证等证的情况下,违法拆迁、建设了该局职工住宅楼。后群众举报,刘某某因违反民主集中制有关制度受到党纪处分。刘某某不服,以决策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为由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问 题】1、刘某某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2、该局的决策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要求,为什么?本案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1、刘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该局的决策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因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本案中,刘某某的意见在有班子成员反对、其他成员没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武断决定重大事项,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本案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也没有听取群众的意见盲目决策。(2)以简单的会议形式代替实质上的集体研究决定,以个人武断代替民主决策。(3)对行政划拨土地不经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拍卖出让、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拆迁、施工许可违法拆迁、开工,属于典型的不依法行政。
3、【案情简介】张某系甲区某村村民,其居住地属于某企业易地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范围。2011年4月6日,张某向甲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该项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甲区国土资源局当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张某遂于5月11日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甲区国土资
源局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诉讼期间,被告将相关的该宗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了原告,又于5月25日作出书面回复:某企业易地改造工程项目报批主体是市国土资源局,其有关批文等信息请向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该书面回复在法院判决前,被告直接送达给了原告张某。
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作为被征地拆迁户,有获得该宗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其诉求合理合法。被告甲区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提出公开信息申请后至原告提起诉讼前,在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方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甲区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遂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问 题】1、甲区国土资源局向张某邮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甲区国土资源局向张某作的书面回复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3、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涉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甲区
国土资源局邮寄送达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执行性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
2、是具体行政行为。甲区国土资源局的书面回复告知了张某其行政决定的内容,亦即,区国土资源局通过书面回复作出决定,由于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布权限属于市国土资源局,所以其不能告知张某该部分政府信息的内容,并告知了张某获得这部分信息的途径。由于这一书面回复涉及到张某是否能够获得这部分政府信息的权利,所以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3、合法。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张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在诉讼中被告区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法院就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区国土资源局的行为违法,那么即便诉讼中被告履行了义务,法院依法还是应该确认区国土资源局原先不公布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4、【案情简介】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2月25日8时40分,陕西省绥德县职业学校校长高某在得知文件和资金到达县里后,找县长崔某在职业学校助学金拨款单上签字。适逢县纪检书记王某某找崔某汇报工作,王某某让高某在外等一下。几分钟后,王某某从办公室出来,高某随即进去。由于崔某急着参加9时整的“国务院普九债务清欠电视电话会议”,崔某就对高某说没时间了,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