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的门往楼下走。高某紧随其后,边走边反映情况,请求崔某签字。到了县政府院内,崔某上车后,高某拉住车门,执意要崔某签字。崔某接过条据递给了旁边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某某,让刘某某把条据送给县财政局,并对高某说他确实忙,下午补签。高某说不行,这事很要紧。崔某说给财政局打个电话,把钱先拨下去。高某说拨不成,这些钱是两个学校的,财政局不知道要给谁家。崔某说完后关住车门。车刚启动,高某又强行拉开车门,坚持让崔某签字再走。这时在旁的县教育局、政府保卫科工作人员强行将高某拉开,致使崔某开会迟到10余分钟。当天10时30分,县政府办公室派员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送去书面报案材料称:高某阻挡县长崔某的车辆,造成不好的影响,请求派出所予以查处。绥德县公安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派出所会议研究,并报经县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核和分管局长同意,决定对高某行政拘留7天。高某本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书面申请,县公安局在收取1400元保证金后,批准暂缓行政拘留,高某于当日下午6时前离开派出所。
【问 题】1、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2、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们应从中总结和吸取哪些经验或教训? 3、如果你是崔县长,你将如何依法处理此事? 【参考答案】
1、“校长追县长签字被拘留”案,是一个县政府错误报案、县公
安局错误定性的错案,既暴露出执法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
2、应总结和吸取的经验或教训主要有:(1)执法不严,混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本案情节简单,事实清楚,之所以成为错案,在于绥德县公安局没有严格依法对案件定性。高某强行拉开车门,坚持让崔某签字再走的目的,是请县长及时“签字”,动机是为职业学校领取国家助学金,不是办私事。虽然高某的情绪比较激动,行为方式有所不当,但是在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治安管理的后果,对此以违法行为定性论处,显然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淡漠,缺乏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执法办案必须遵循的原则。用法治精神对照本案,报案人是县政府,涉案人是老百姓,且县政府“请求派出所予以查处”。对此,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可能造成“报案人”不满意;违法执法,就会损害涉案人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只有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对县政府的领导来讲,要彻底根除特权思想,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用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自觉守法,以一个领导者的身份,带头守法。(3)工作方法简单生硬,没有采取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方法。干部要管理社会就难免发生干群矛盾。要靠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群众,化解干群矛盾,对行为方式
欠妥的群众,对情绪激烈、冲撞干部的群众,不能用强制手段进行压服,而应以和风细雨的工作作风,带着深厚的群众感情,平息群众的情绪,化解群众的怨气,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打牢执政的群众基础,减少不和谐的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3、本小试题无固定的评分参考,只要考生提出的措施和处理方案能够依法办事,有理有据有节,不扩大事态,不影响安定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即可。
5、【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单位主要领导。一段时间以来,张某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并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了不良影响。 【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采取何种监督方式?张某应当如何对待? 【参考答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
组织处理。
张某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五、论述题
3、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分析提出容易受到问责的三种以上情形。 【参考答案】
发生下列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实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