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劳社医?2007?210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医疗机构:
现将《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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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卫 生 局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医疗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社保中心、各区社保分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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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 部门审查确认。劳动保障部门在资格审查确认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总体规划、布局合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以上原则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医疗机构的布局、服务质量以及参保人员需求变化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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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类别的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许可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五)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六)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七)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或协作机构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 第五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保定点机构服务总体布局要求;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物价、药品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备药率,一级及以下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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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西药达到50%以上、中成药达到3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达到65%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达到75%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专科药达到80%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西药、中成药分别达到50%以上;
(七)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所占比例达到80%以上;
(八)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与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的条件,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
(九)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两年以上。
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除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具备营业场所位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区域、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执行同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政策的条件,其中,营利性综合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应达到50张以上、营利性专科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床位利用率达50%以上。
单位的内设医疗机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申请定点资格,除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具备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本单位职工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人数一般在1000人以上的条件。
第六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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