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的特点:1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2合同转让设计三方的法律关系 2、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条件和程序P103-106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合同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当事人一方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2)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3)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4)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合同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当事人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对方同意。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还必须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条件和程序P109-112
概念:合同义务的转移又称为合同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 (2)须合同义务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须经合同债权人同意。 程序:合同债权人转移合同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转让合同义务,应当对方同意。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还必须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概念、条件和程序113-114
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结合在一起出让给全同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条件:(1)当事人须根据有效合同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2)合同须具有可转让性; (3)须具备转让原因; (4)基于法律行为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六章
1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杂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解除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合同的解除时间必须是在合同
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 4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5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 合同解除的类型:1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2法定解除 3 合同解除的程序:1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2协议解除的程序(不以解除权为前提) 4 合同消灭的原因P125-132
(1)清偿;(2)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 5 什么是提存和混同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旅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标的物或者价款送交提存机关,从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使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一人承受,合同当事人合二为一,从而消灭合同关系。
第七章
1、违约责任的概念P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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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P135-136 《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无过错、过错推定) 4、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P135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不管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除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1)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2)以违约行为与违约事实所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归责事由和核心要件;(3)强化了民事责任所应有的补偿功能】 5、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1预期违约 2届期违约 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P140
(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约定违约金 7、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免责事由 2约定免责事由
第九章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P167(简答)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因出卖而消灭,买卖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而发生,从而使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自己需要的某种经济利益;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只要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合同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对是否采取特别形式成立合同、采取什么形式成立合同享有选择权。
2、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P173 3、标的物转让的意义P183 3、样品买卖P190——191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样品而订立的由出卖人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4、试用买卖P192
试用买卖合同,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卖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交付价款的合同。
第十一章
1、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P204——205(简答)
赠于合同是指赠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于的合同。 赠于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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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即赠与人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人一方负有将某项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是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并不支付任何代价 (3)赠与合同原则上为诺成性合同 赠与合同订立后对赠与人有约束效力,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才不会落空 (4)赠与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一般而言,除赠与人与受赠人对合同形式有特别约定外,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产生效力。
2、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赠与人的权利义务;1转移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2瑕疵担保义务 3因其过错致使赠与财产损毁、灭失时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4撤消赠与的权利 5赠与义务的免除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1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利 2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 3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 4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以赠与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而受赠人于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特征:1赠与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 2赠与所附的义务是赠与的对价 3此等义务或者负担属于法律上的义务或负担,受赠人应当履行 4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负担的义务可以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受赠人给付行为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第三人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第十二章
1、 借款合同的的概念和216--217(简答)
借款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又一方当事人将货币借贷给另外一方,在还款
期限到来之际,还返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借款合同是以货币为标的物的消费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5)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6)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也可以是实践合同; (7)借款合同原则上应是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法条款的主要内容:1借款种类条款 2币种条款 3借款用途条款 4借款数额条款 5借款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条款 7还款方式条款 8担保条款 9违约责任条款 2、借款合同的种类P218
(1)按照借款合同的主体不同分类:金融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2)按照借款的期限不同分类:长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短期借款合同; (3)按照借款的用途不同分类:工业贷款合同、农业贷款合同、商业借款合同、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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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借款合同;
(4)按照借款时是否提供担保分类:担保借款合同、信用借款合同。
4、借款合同的形式:口头(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金融借款合同必须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自然人
之间的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P223
第十三章
1、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232—233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应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 (2)租赁合同是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5)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 2、租赁合同的种类:1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2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3一般租赁合同和特别租赁合同
3、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2租赁物的名称 3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4
租赁物的用途 5租赁期限 6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7租赁物的维修 8租赁物的收益归属和风险担负(理解4、5、6、7、8条)
4、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
为不定期租赁。对城市私有房的出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P236
5、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P247
(1)主体要求不同; (2)租赁物的来源不同; (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4)租金的计算方法不同; (5)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照发不完全相同; (6)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
6、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P237--241 (1)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对租凭物保持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租金请求给付权;3)在合同终止时有
权收回租凭物;4)合同解释权;5)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权 义务:1)交付租凭物并保持租凭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2)对租凭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对租凭物的维修义务;4)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
(2)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占有租凭物并要求出租人保障租凭物符合约定使用用途的权利;2)租凭物的
使用收益的权利;3)合同的解释权;4)合同购买权 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租凭物的义务;2)妥善保管租凭物的义务;3)支付租金的义务;4)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5)合同终止后返还租凭物的义务
7、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P243
第十五章
1、 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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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独立完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5承揽合同是以留置担保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合同 2、 承揽合同的种类: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 3修理合同 。 4复制、复印合同 。 5
测试、测绘合同 。 6检验、鉴定合同 。 7修缮、修建合同 。 8承揽改造、改制合同 9承揽印刷合同 。 10洗染合同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P261
重要名词: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
议。
2、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足以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其具有代理权,因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4、撤销权:指合同出现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时,当事人一方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5、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
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履行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6、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指对抗对方权利请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
义务之前,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如果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
7、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8、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人)权利的权利。
9、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合同履行而设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
财产确保合同职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10、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10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1、定金: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1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某一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履行
合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债。
1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
过一定的程序将标的物或者价款送交提存机关,从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不管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除不可
抗力的法定事由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5、合同标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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