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5)

2018-12-21 14:32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位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 担保赔偿准备金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的,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位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

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二、按规定比例(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提

存未到期责任准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

28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企业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以

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的租赁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

281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拨入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资本性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公益性生物资

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固定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未形成固定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 四、所有者权益类

?

4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 资本溢

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

4002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

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余额。

?

4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外商投资)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

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

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余额。

?

担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 二、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扶持基金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收到的担保扶持基金。

?

六、损益类科目

?

担保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

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

担保收入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

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

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

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 担保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

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

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担保收入

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手续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

费的金额入账。

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评审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

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

应取得的价款入账。

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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