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

2018-12-22 18:51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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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 楼栋;

□ 其他: 。 第二条 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 约定供暖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 第三条 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热能供应方案。热能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建筑物所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应对气候变化的热量调整等。热能供应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3.甲方(含甲方负责管理的采暖用户)按热能供应方案,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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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合同签订时,基本热价为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为 元/千瓦时(或 元/吉焦)。

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按调价方案的规定计算采暖费。

(2)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时间的缴费标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 元/吉焦。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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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乙方。

计量热费的缴纳时间为: ,计量热费的逾期违约金计收时间为: 。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缴纳: □ 直接向乙方缴纳;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4.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面确认。

5.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不能正常计量时,甲方按热计量装置损坏前一个查表周期的日平均用热量计缴热计量装置损坏期间的采暖费。

6.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解决。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 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 。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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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对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其他约定: 。

第六条 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热计量装置首次检定和安装后,其运行、周期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热能供应方案供热,并对乙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采暖期内,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乙方的供热调度指令,做好节能工作。

采暖期内,甲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4.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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