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党支部各项制度(4)

2018-12-27 19:34

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

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督促、指导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

3、协调好党组织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关系,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4、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抓好职工思想政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经常了解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5、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关心党员的疾苦,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6、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7、指导未建立党组织,但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及时组建党组织。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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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组织党费收缴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经济组织党员党费收缴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标准: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 企业员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党费收缴要求: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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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非公经济党组织交县非公党工委,每半年上交一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其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将党费收缴情况及时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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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1、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更好地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指导思想,加强管理。

3、党员流出前,须向党组织报告外出时间、期限、去向,参加一次本支部组织生活,交清当前党费。

4、党员在外流动,时间在6个月以内,持介绍信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向原支部交纳党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须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5、党员外出时,须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介绍信,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与所在地党组织联系,接受管理。将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及时汇报原支部。

6、党员流动期间,应加强学习,主动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7、流动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上交《流动党员活动证》,汇报流出期间的思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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