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4)美国反托斯当局在1992年的横向合并指南中指出:“合并对经济的主要益处是它们具有提高效率的潜力,效率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对消费者降低新产品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指南允许企业不受当局干预进行合并以提高效率。”1997年,面对合并浪潮,《横向合并指南》更是明确将“合并特有的效率”确定为反托拉斯当局审理合并案件时“可予以考虑的效率”。在这样的“合并特有的效率”观点下,应该说,几乎所有的合并都可以顺利通过反托拉斯的审查。
材料(5)德国有一个著名案件,即Daimler-Benz/MBB合并案。这个合并最初是由德国政府提出来的或者可以说,德国政府在开始时非常鼓励这个合并。然而,联邦卡特尔局出单纯维护市场竞争的理由阻止了该合并,因为合并将导致一些国防特别是航空航天业产品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明确表示,它不会考虑任何与竞争无关的因素。但是最后,德国经济部长批准了合并,批准的理由是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组合经济以及保持高科技人才。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分析,(1)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及发展趋势;
(2)对我国垄断立法有何积极意义和启示。 七、案例分析题
1、甲厂江西润田食品公司生产“润田太空水”。由于水质好、工艺高,所以甲厂的“润田太空水”在当地销路很好,颇有知名度。乙厂是后起之秀,生产“华康活性水”。为了扩大在当地的知名度,乙厂在当地电台及媒体连续三个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引自某业内专家于1996年《羊城晚报》发表的名为“健康工程”引出“饮水革命”一文,文章称:“纯净水”真的纯净吗?纯净水往往偏酸性,分子集团大,无氧,是不能产生生命活力的。尤其老人、小孩、孕妇长期饮用易患骨质疏松、神经麻痹等症状。我厂生产太空水则有效克服了上述弊病等。由于乙厂的宣传,经营甲厂“润田太空水”的客户纷纷要求退货,解除订单,甲厂效益明显下滑。于是甲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后经查,乙厂所使用的广告宣传内容确实引自某业内专家发表的文章,但是该专家的观点仅为学术上的争议。在同期,还有其他专家撰文批评该专家的观点,认为纯净水并无上述缺点。
问题:(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厂的侵权?如构成,是什么性质?请说明理由。 (2)工商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2、1984年6月15,厦门市仪器仪表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烧结遭受铀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国外公司通过仪器仪表公司向粉末厂转让该技术。合同有效期8年。合同期间及期满后5年内,受让方无权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转让合同以外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粉末厂即派出陈某等技术人员前往国外接受培训。陈受训后,在粉末厂生产遭受铜多孔元件车间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陈某曾与粉末厂签订了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其中规定“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1988年8月,陈某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其与厦门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横竹厂,生产与粉末厂相同的遭受铜多孔元件,并投放市场,致使粉末厂销售量下降,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粉末厂指控陈某及横竹厂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陈某则辩称,根据聘任合同,其的保密义务仅及于劳动合同期间。而他是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才在离开粉末厂,因此其也就无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其二,横竹厂使用技术是由D公司提供的,粉末厂的指控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通过专家调查鉴定,认为粉末厂掌握的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通过鉴定,横竹厂使用的技术与粉末厂的技术大体相同。 问题:(1)该材料反映出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2)假如你是粉末厂的法律顾问,如何做才会使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3)假如粉末厂的商业秘密被侵权,你又应该怎么做?
习 题 八
一、选择题
1、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得()。 A.从事商品经营 B.从事咨询服务
C.从事营利服务 D.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提供消费信息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 A.作出真实的说明 B.作出明确的警示
C.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D.说明和标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下列主体中,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是()。 A.购买办公用品的某公司 B.在某汽车维修站维修公务用车的某市公安局
C.购买化肥的农民 D.为自己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原料的自然人刘某
4、一般认为,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
A.约翰?亚当斯 B.亚伯拉罕?林肯 C.富兰克林?罗斯福 D.约翰?肯尼迪
5、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哪些途径
解决()。
A.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下列哪项与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不相称()。 A.向消费者提出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 C.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D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7、某市一对青年夫妇将一套高档全毛服装送该市某洗染店干洗。数日后去取衣服时发现白色服装染上两大块污渍,污渍正处于衣服前襟,影响了整套衣服的美观,而且全毛的面料经洗后竟毫无全毛质感,板块结硬。这对夫妇要求洗衣店赔偿。洗染店经理承认由于操作人员有过失而造成污渍和面料板结,但赔偿的数额只能是洗染费40元的2倍。顾客不满意,未接受此赔偿金额。经理出示洗染凭证的字样说:“我们有约在先,凭证上早就规定造成损失最高赔偿费就是干洗费的2倍,凡洗染店均如此规定。”以下做法不符合《消法》的是()。
A.洗染店关于赔偿费用有言在先,且已明示,因此顾客应该接受洗染店的赔偿方案
B.洗染店关于赔偿费用的约定,属于格式合同,应属无效,因此顾客有权不接受经济损失
C.顾客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工商部门可以责令洗染店改正,并处警告 D.顾客可以要求洗染店按照全毛服装的价格双倍赔偿
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五次
9、下列经营者行为不符合《消法》规定的是()。 A.某商厂因为促销,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
B.某代理商租赁某商厂柜台销售浙江产鳄鱼牌西服,但仅有某商厂的名称和标记 C.某消费者购买某商厂的电视机,发现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某商厂同意更换,但应由该消费者承担运输费
D.某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要求某商厂出具发票,某商厂同意出具,但购买商品价值需满100元
10、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ABC)
A.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B.展销会结束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 C.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D.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只能向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11、下列行为违反《消法》的是(ABCD)
A. 经营者甲怀疑消费者乙偷拿了商品,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B. 经营者甲将其营业执照借给经营者乙使用,由于乙销售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丙受伤,丙要求甲、乙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丙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甲并未销售商品
C.消费者甲购买乙公司销售的电风扇,正常使用电风扇时因电风扇叶片飞出造成甲受伤,甲向乙公司要求赔偿,发现乙公司已被丙公司兼并。此时,甲向丙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甲公司以电风扇并非其销售予以拒绝
D.某超市提供的购物推车因为是进口产品,所以有关使用方法的标识全部是日文标识
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A.仅限于生活消费 B.仅限于生产消费 C.以生活消费为主,特殊情况下适用于生产消费
D.以生产消费为主,特殊情况下用于生活消费 E.用于商品房建筑的构配件
13、某张女士面容奇丑,去某酒家消费,被酒店保安阻拦不让入内,该酒家侵犯了张女士的下列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 B.保障安全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得尊重权 二、名词解释
1、消费者 2、消费者权利 3、消费者权益 4、公平交易权 5、安全权 三、简述题
1、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消费者的权益 3、简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体系。 4、简述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四、材料分析题
1、材料(1)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在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地位,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由生产者自身决定,而是由最终的消费者决定。
材料(2)黑格尔说:市民的“需要并不是直接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制造出来的”。
材料(3)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偏在”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信息偏在”问题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应由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表现为专门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法的出现。
材料(4)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解决途径,只能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
材料(5)确定“购假索赔”的合法性,通过《消法》第49条将政府对市场的规制权转稼到消费者权利上,广大消费者通过实施这种权利就能达到政府打假很难实现的目标:假冒集伪劣将成为过街老鼠。这不愧是经济法的一次伟大创举,是经济法运用平衡协调理论对平等民事交易关系实施不利于欺诈者的一次倾斜式干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王海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民治楷模,王海购假索赔行为的本质是代替广大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利益,已经初具公益诉讼的雏形。
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说明消费者问题及消法的部门法属性。
2、材料(1)最早发现三菱车有问题的消费者黄国庆在与三菱公司的交涉中,对该向三菱公司提出何种要求,权衡再三才郑重其事地写下了“要求”:请更换一个设计合理刹车油管。多么善良的中国消费者!对此黄国庆解嘲说:“那真要打官司来,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咱哪样都耗不起,再说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材料(2)《中国青年报》10月9日发生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五角钱官司”,最后被法庭以“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为由,不予立案。近年来,小额侵权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是好事,有人却认为消费者动不动就进入诉讼程序,结果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材料(3)按照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现实的受害者才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消费侵权诉讼,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而言,即便是明明知道有造假、贩假的行为,如果不成为具体的消费者,也是无可奈何的,而只能依赖有关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予以处理。因此,为了达到惩治不法经营者的目的也罢,为了获得双倍赔偿也罢,总之,王海只有自己先“买假”,成为现实的受害者,然后才能“告假”,………由此看出,王海的行为可谓是既定制度作用下的无奈选择。
材料(4)在美国,纽约市1969年制定的《消费者保护条例》第2203d-4条第c款规定,当商人等被认为多次、连续违反了本条例或基于本条例的规则时,本市的消费者问题局长可以违法者为对象起诉,请求法院命令该违法者将因违法行为所得的工切金钱、财产、销售额上缴法院,法院将此金钱设立特别会计账户,作为一笔基金,可根据与违法者进行了交易的消费者所提出的申诉,支付实际损失额及请求返还时所需的费用。如果请求额超出了基金额,将按比例支付。市政府将向违法者收取因调查案件及提起诉讼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