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工信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4)

2019-01-03 15:51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3、网络技术方案。 4、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2、有效管理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的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4、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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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受理单位 许可条件 6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申请从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并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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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成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查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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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受理单位 许可条件 7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操作空间电台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资金。 (三)有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际规则规定义务的能力。 (四)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国内、国际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的协调,并达成协议。 (六)近三年内没有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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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表。 2、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资格证明。 5、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 6、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7、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如:开展卫星广播业务需要广电部门的批准;开展卫星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部门的批准等)。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并通知其办理设台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程序 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设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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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后方可实施变更。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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