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4版)(6)

2019-01-07 17: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属温度,设计温度不得高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

(2)中国境内全区域使用的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罐体,设计温度上限不得低于50℃,设计温度下限不得高于-40℃,但满足引用标准规定的“低温低应力工况”或者设计上规定仅限制部分区域使用的,设计温度下限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条件或者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3)元件的金属温度可以通过传热计算确定,也可以在已使用的同类罐体上测定,或者根据罐体内部介质温度并结合外部条件等方式确定;

(4)最低设计金属温度,是指罐体在运行过程中预期的各种可能条件下各元件金属温度的最低值;在确定最低设计金属温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在正常运输、使用及检验试验过程中介质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大气环境低温条件对罐体壳体金属温度的影响;大气环境低温条件系指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之和除以当月天数)的最低值。

3.10.3 设计压力

是指设定的罐体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罐体设计载荷条件。罐体的设计压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以下任一工况中工作压力的最大值:

(1)充装、卸料工况的工作压力;

(2)设计温度下由介质的饱和蒸气压确定的工作压力;

(3)正常运输使用中,罐体内采用不溶性气体保护时,由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与罐体内顶部气相空间不溶性气体(如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等)分压力之和确定的工作压力。

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得小于0.7MPa。 3.10.4 等效压力

是指罐体所承受的在正常运输工况中由于介质惯性力载荷的作用而引起的压力。惯性力载荷按照本规程3.10.1.1的规定确定,等效压力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3.10.5 计算压力

是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受压元件厚度的压力。计算压力的确定除考虑设计压力外,还应当考虑液柱静压力、等效压力(注3-4)等附加载荷的影响,对于真空绝热罐体的内容器,还应当考虑夹层真空对内容器的影响。

计算压力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注3-4:

(1)受压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 (2)当受压元件所承受的等效压力小于0.035MPa时,按0.035MPa确定。

3.10.6 腐蚀裕量

对于有均匀腐蚀的罐体,腐蚀裕量根据罐体设计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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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3.10.7 最大允许充装量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在设计图样上规定最大允许充装量。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充装液化气体和液体介质的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罐体内留有5%气相空间确定;

(2)充装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本规程附件D的要求确定;

(3)充装压缩气体介质的瓶式容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确定;充装压缩气体介质的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充装压力确定,并且满足设计温度下的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设计压力的要求。

3.10.8 常见介质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常见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的主要设计参数,见表3-4的规定。表3-4没有规定的充装液化气体或者液体介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将满足本规程3.4.1中的(1)、(2)、(3)项规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设计方案图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表3-4 常见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GB1268 编号 1005 1017 1079 1077 1978 混合液化石油气 类别和项别/次要危险性 (注3-5) 2.3/8 2.3/8 2.3/8 2.1 2.1 2.1 2.1 2.1 2.1 2.1 2.1 2.1 2.1 设计压力 MPa (注3-6) ≥1.91 ≥1.34 ≥0.73 ≥1.95 ≥1.61 >1.95 ≥1.61 ≥0.70 ≥0.70 ≥0.70 ≥0.70 ≥0.70 ≥0.70 腐蚀裕量 mm (注3-7) ≥2 ≥4 ≥4 ≥1 ≥1 ≥1 ≥1 ≥1 ≥1 ≥1 ≥1 ≥1 ≥1 单位容积液面以下充装量 开口 t/m3 (注3-9) (注3-8) ≤0.53 允许 ≤1.25 不允许 ≤1.23 不允许 ≤0.43 允许 ≤0.42 允许 ≤0.43 ≤0.42 ≤0.49 ≤0.51 ≤0. 49 ≤0. 52 ≤0. 53 ≤0. 55 允许 允许 允许 允许 允许 允许 允许 允许 名称 无水氨 氯 二氧化硫 丙烯 丙烷 Pb>1.60MPa (注3-10) 0.58MPa

注3-6: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存在设计压力的确定除受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其他载荷的影响因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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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定确定设计压力。

注3-7:所列腐蚀裕量的数值,是按照罐体材料为碳钢或者低合金钢,并且为均匀腐蚀,充装无水氨、氯或者二氧化硫介质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其余液化气体介质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而确定的。如果存在非均匀腐蚀情况或者罐体选择其他材料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条件另外考虑腐蚀裕量。

注3-8:所列单位容积充装量的数值,是按照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罐体内留有5%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介质密度确定的。

注3-9:此列的规定不适用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注3-10:Pb为混合液化石油气介质50℃时的饱和蒸气压。

3.10.9 焊接接头系数

(1)用焊接方法制造的罐体,应当考虑焊接接头对强度的削弱,焊接接头系数按照引用标准选取;

(2)不允许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免除罐体的无损检测。 3.10.10 最小厚度

罐体最小厚度的确定应当考虑制造、运输等因素的影响。 3.11 结构设计

3.11.1 焊接接头设计

筒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封头的拼接接头,应当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接管(凸缘)与罐体(夹套)之间的接头、夹套拼接接头、夹套与筒体或者封头之间的接头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

3.11.2 罐体用管法兰

(1)罐体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当参照HG/T 20592~HG/T20635《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系列标准的规定;

(2) 充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 20592至HG/T 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

3.11.3 人孔

(1)罐体人孔的开设位置、数量和尺寸等应当满足进行内部检验的需要; (2)按照引用标准规定可以不设置人孔的罐体,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等提出要求。

3.11.4 开孔补强圈的指示孔

罐体外表面的开孔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至少设置一个泄漏信号指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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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不允许拆卸的保温或者保冷层

对有保温或者保冷层的罐体,如果设计时规定保温或者保冷层不允许拆卸,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罐体定期检验的项目、方法等。

3.11.6 防波板的设置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设置防波板。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结构应当牢固可靠,并且具有防止防波板及其连接件脱落的措施。

3.11.7 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1)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类介质的罐体应当采用上装上卸的装卸方式,液面以下不允许开口;

(2)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以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其装卸口应当由三个相互独立并且串联在一起的装置组成,第一个是紧急切断阀,第二个是球阀或者截止阀,第三个是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其中紧急切断阀应当符合本规程第9章相应条款的规定;

(3)充装其他介质的罐体,其装卸口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11.8 管路

(1)管路的设计结构应当避免由于热胀冷缩、机械振动等所引起的损坏,必要时应当考虑设置温度补偿结构和紧固装置;

(2)管路的设计结构应当设置能够防止被意外开启的防护装置,如果各附件之间存在有相对运动,应当采取紧固或者隔离措施,设置必要的支撑和紧固装置;

(3)管路及其管路中的阀门用材料应当与充装的介质相容,并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阀体不得采用铸铁或者非金属材料制造;

(4)管路连接应当采用法兰或者焊接结构,焊接接头应当优先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形式;

(5) 管路焊接完毕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以罐体或者气瓶耐压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并且以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3.11.9 罐体或者气瓶支撑结构要求

(1)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应当牢固可靠,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满足相应运输方式的要求,并且连接结构能够承受本规程3.10.1.1中规定的惯性力载荷;

(2)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进行局部应力校核。

3.11.10 装设卸液泵的要求

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和液态二氧化碳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装设卸液泵时,应当同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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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卫星定位系统(北斗或者GPS)且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监控功能,并且符合本规程1.6、1.7的要求。装运其他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装设卸液泵。 3.12 无损检测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及其引用标准和JB/T 4730的要求,在设计图样上规定所选择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质量要求及其合格级别等。 3.13 特殊耐腐蚀要求

对于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罐体或者受压元件,例如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等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及必要的热处理要求。 3.14 泄漏试验 .

3.14.1 泄漏试验种类

泄漏试验根据试验介质的不同,分为气密性试验以及氨检漏试验、卤素检漏试验和氦检漏试验等。

3.14.2 泄漏试验条件

(1)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易燃、易爆介质,以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时,设计上应当提出罐体进行泄漏试验,并且在设计图样上规定泄漏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2)设计要求进行气压试验的,是否需要再做泄漏试验,应当在设计图样上规定。 4 制造 4.1 基本要求

4.1.1 制造单位

(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

4.1.2 制造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4.1.3 出厂资料

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至少向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总图和罐体图),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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