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质监职能看民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案件监管
徐建武 金式明 刘益颖
近两年,液化气成本连续走高,而二甲醚价格远远低于液化气,在民用液化气中掺二甲醚似乎成为充装液化气行业中的“潜规则”,质监局作为监管部门,如何在职能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
一、民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的成因和危害
二甲醚又称甲醚,简称DME,是一种低廉的新型燃料,在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气体或压缩液体,具有轻微醚香味,化学结构不稳定,具有一定的氧化性。
资料显示,掺入二甲醚后造成液化气热值下降,热值仅为合格液化气的63%左右,即一瓶(14.5公斤)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仅相当于合格液化气10公斤的使用量,直接导致液化气不经烧,使用过程中还会出现火苗蹿动、燃烧不稳定等现象,并不时发出“呯呯”的响声,甚至产生断火现象,严重影响用户的使用安全。此外,在液化气中掺杂二甲醚会加速橡胶密封圈腐蚀和老化,导致钢瓶阀门及减压阀漏气,产生安全隐患。
部分液化气充装单位和个人在液化气中掺杂二甲醚,主要诱因是受利益驱动。由于国家发改委推广二甲醚作为一种新的民用替代能源,众多炼油企业开始生产民用二甲醚,但是因为没有配套的专用设备,未能真正进入民用燃气市场,价格相对液化石油气较低。目前,每吨液化石油气价格7000元左右,且价格波动较大,每吨二甲醚的价格4500元左右,价格相对平稳,二者差价近2500元,牟利空间相对较大,使得部分液化石油气贸易公司、危化品运输公司或者充装单位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销售以牟取非法利润。此外,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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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掺杂、掺假等充装不合格气体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导致行政执法的周期相对较长,这在一定程度助长了充装站铤而走险掺加二甲醚的行为。
二、我市液化气掺混二甲醚现状
我市正常运营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共有17家,今年3月份我局组织了一次对17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执法人员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对各充装单位用于充装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现场抽样,抽取样品17个,纳入检验批次的液化石油气236.45吨,货值金额(每吨以5080元计算)120.11万元。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其中7个样品掺有二甲醚,掺有二甲醚液化石油气118.32吨,货值金额60.10万元。二甲醚含量最高达到36%,最低为4%。
从2010年开始,我局共立案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行政处罚案件15件(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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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2011年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查处时间 二甲醚含量(﹪) 抽样基数(T) 货值金额(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1 衢州市蓝燕燃气有限公司 2010.3.22 4 4.8 2.4384 2 安全监察条例>第80条第2款 2 衢州市巨龙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巨龙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盛康燃气有限公司 常山三源燃气有限公司 江山巨能燃气有限公司 常山县民心液化气有限公司 开化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 龙游县常鸿燃气有限公司 龙游安顺液化气有限公司 龙游海荣燃气有限公司 衢江区后溪液12 化气贮灌有限公司 衢江区后溪液13 化气贮灌有限公司 14 开化鑫顺燃气有限公司 开化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 合计 2011.7.29 37.2 14 9.3 6 同上 2011.8.27 14.4 4.14 2.4268 5 同上 2011.3.22 12.5 4 2.338 5 同上 2010.3.22 12 24.44 12.4155 5 同上 3 2010.8.27 14 22 10 5 同上 4 2010.3.22 32.3 15.8 8.0264 8.1 同上 5 2010.11.19 3.17 25 15.5 1 同上 6 2010.12.8 6.37 23.5 14.57 3 同上 7 2010.11.19 29.9 23.42 13.8178 8.1 同上 8 2011.6.8 34.3 22 11.8954 8.1 同上 9 2010.6.30 4 18.5 8.8 2 同上 10 2010.7.10 36 23.04 11 10 同上 11 2010.11.30 7.6 25 12 2 同上 15 2011.3.22 16.4 15.58 235.64 13.272 125.2283 5 64.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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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行为定性 (一)定性为掺杂掺假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规定,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行为,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虽然二甲醚也是一种可燃烧的燃料,但是,二甲醚的价格比液化气的价格低。充装单位用二甲醚充当液化气销售,主观上有非法牟取二者之间的差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液化气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扰乱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充装单位销售掺入二甲醚的液化气的行为对消费者进行质量欺诈、在液化气中掺入杂质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定性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液化石油气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只能充装民用液化石油气,且国家标准GB 11174-1997《液化石油气》中对液化石油气的组分规定并未包含二甲醚这种混合气体成分。因此掺入二甲醚到液化石油气是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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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的气体腐蚀性不一样,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充装到钢瓶中,会因为不同的腐蚀性对钢瓶和用气带来安全隐患。因此质检总局和住建部都分别对这种充装行为进行了禁止。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中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做到专瓶专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对二甲醚复合燃料用作城镇燃气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城函[2008]258号)中指出:《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J/T259-2007)已由我部发布,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在使用中应采用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专用气瓶、专用灶具等专用设备,不得使用非专用设备”。
综上,充装单位销售掺入二甲醚的液化气的行为可定性为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十七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之规定,系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之规定处罚。
(三)其他定性
充装单位销售掺入二甲醚的液化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可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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