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质监职能看民用液化气中充二甲醚监管(2)

2019-01-12 13:43

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装单位销售掺入二甲醚的液化气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安全生产、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职能的范畴,从质监职能出发,应把此行为定性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液化石油气,保护好消费者的用气安全。但是质监部门管充装,工商部门管市场,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进行安全监管,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管,这种多元监管的机制,导致各个监管政策目标之间的割裂甚至冲突,使市场和企业无所适从。监管机制条块分割、各成一体、职责不清,难以形成合力,造成了政府监管职能的缺位,削弱了政府本来已经薄弱的监管能力。在部门间各自为政的格局下,缺少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在接到群众对“黑气”的举报时,政府部门难以迅速联合采取行动,导致一些违法者能逃脱重罚。因而,燃气市场出现罚而再现、现而再打的不良循环,致使“问题气”现象难以根治。

实践中,由于行政资源有限,质监部门出动执法人员对充装单位进行检查需要有举报投诉,根据文件精神等理由,往往是发现了问题再去执法检查,可今天检查完,明天违规行为又继续出现,使瓶装液化气市场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从已处罚的15个案子看,全部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0条第2款进行处罚,罚款额度从2万元至10万元不等,至今无撤销其充装资格的案件,违法成本之低也是液化气掺混二甲醚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提出,此类案件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的,涉嫌触犯《刑法》第140条机关立案侦查。

五、如何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应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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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市场执法资源,严格执法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经营液化气,有必要对执法资源进行整合,由政府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从更高的层面联合质监、安监、市政、物价、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本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充装等环节所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液化石油气生产、充装和使用的安全。

建立和完善快捷的信息联络、互通渠道,其中一个部门发现非法经营点,马上通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执法,尽量把非法经营点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问题集中的区域组织集中整治。 (二)全面开展治理整顿

依法查处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违法行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定性为掺杂掺假属流通领域移送工商处理;可定性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液化石油气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应定性为掺杂掺假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控气先控瓶

各液化气储配类企业必须建立液化气气瓶档案,做到一瓶、一档、一卡,只充装本企业自有产权瓶和托管瓶;对已收进的非本企业液化气气瓶可通过企业之间相互交换或送钢瓶检验站,经检验取得合格后,建立气瓶档案,纳入企业自有产权瓶或托管瓶管理范畴;今后收进的非本企业自有气瓶或托管气瓶,必须送检合格并建立档案后才能进入液化气充装平台;加强对储配类企业的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必须抓紧整改;所有液化气储配站只能充装本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否则质监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四)做好后处理工作

鉴于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的充装行为既是非法谋利造成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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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又是危及用气安全的行为,质监部门可责令充装单位对已经充装且销售出去的掺入二甲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退换。由于二甲醚对钢瓶橡胶密封圈的溶胀作用,会造成用气安全,质监部门可责令违法的充装单位所有掺入二甲醚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进行检验合格之后方能重新投入使用。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督促落实进货验收制度。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对购进的液化石油气是否有二甲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负责。引导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二甲醚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量和流向;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二甲醚批发单位要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每一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渠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全市17家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黑名单”曝光制度。充装单位在液化气中充装二甲醚被查处,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长效监管。加大后续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再次发现掺混二甲醚的充装单位,申请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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