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标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实施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反映。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收集掌握各类标准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标准归口技术组织反馈相关情况。
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或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加强企业标准化基础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数字化运行;积极开展提升员工标准化素质、创建基层标准化班组、打造基层标准化站场、实施现场标准化操作等活动,全面提高基层标准化运行水平。
第四十八条 企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当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或技术、管理创新后,应及时复审相应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由标准的批准机构发布。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应纳入下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或以标准修改单形式尽快发布修订结果。
第六章 标准国际化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标
准化动态,系统采用国际标准,利用后发优势加强自主创新,参与和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促进集团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及时研究和转化国际标准,推进标准国际趋同。
采用国际标准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重大技术指标进行试验和验证。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根据国际化业务需要,及时向相关国际标准组织提出国际标准制修订提案,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外文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根据海外业务需要制定双语版企业标准。
外文版企业标准可与中文版企业标准同步制定,履行中文版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在中文版企业标准发布后翻译制定,参照履行中文版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
外文版企业标准由中文版企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并明确外文版企业标准与中文版企业标准发生标准内容歧义时以中文版企业标准为准。
第五十三条 海外业务应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油气合作、技术服务、装备出口等促进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制定的标准走向国际。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与国际标准组织、国际大石油公司加强标准化交流,建立标准化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标
准国际互认。
第五十五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和国内对口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规则以及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国际标准立项、投票等工作职责。
第七章 标准化技术组织与人员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鼓励所属企业积极承担国际、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等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秘书处的资源配置应满足相关归口单位要求。
第五十七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承担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应认真履行相关归口单位赋予的工作职责,及时完成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任务,定期向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报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相关标准化工作任务,定期向集团公司和挂靠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协调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协同运作,共同提高集团公司标准化能力。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组织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类标准化
学习、培训和交流,提升员工标准化基本素质。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标准化培训计划,并纳入同级人事部门有关员工培训安排。所属企业应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相关标准化培训。
第六十一条 各级标准化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和技能。集团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人员,应经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合格后上岗。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人员资质按相关归口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标准起草人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参加国家、行业或企业组织的标准起草人培训,了解标准化基本知识,掌握标准编制规则。
第六十三条 代表集团公司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人员,应经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代表所属企业参加地方和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人员,应经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所参加的标准化技术组织业务发展动态,积极反映所代表单位的标准化诉求,向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领域标准化进展。
第六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掌握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参与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
第八章 标准化研究、信息化和经费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通过标准化研究推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提升。
标准化研究主要包括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标准化工作机制研究、标准化方法研究、标准体系研究、国际标准研究、重点配套标准研究和标准的试验验证等。
第六十六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应纳入各级科研项目管理。制定重大技术标准应按照科研程序进行充分的前期技术研究和试验验证。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标准化信息系统,实现国内外相关标准查阅、企业标准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标准使用情况反馈、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化经验信息交流等信息化管理功能。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标准化信息,及时进行系统信息资源更新和系统运行维护。
第六十八条 标准化经费应纳入各级单位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相关财务规定列支和使用。
标准化经费用于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管理、标准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