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防火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19-01-12 14:03

吉林大学防火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防火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01年6月20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依据《吉林大学防火安全工作暂 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法人代表及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层层负责制。

第三条 防火安全工作由校长负总责、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保卫处负责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组织、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领导应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保卫工作的副 书记担任副主任。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担任主任。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医院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研究生管理处、学生处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行政监督机构,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全校防火安全工作,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消防部门的指示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办法,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查处火灾,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四)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出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 (五)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七)购置、分配和维修消防器材;

(八)审定防火要害部位、重点单位,并建立保卫档案。

第八条 各单位组成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防火安全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防火安全工作的方针、指示、法规和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经常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及时消除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六)组织和训练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七)督促、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的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该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规定; (二)根据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三)检查本部位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加强火源、电源和危险物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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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情况记录;

(四)及时向本单位领导请示、报告防火安全工作情况,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十条 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分管防火安全工作的副书记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校长负责;其他校领导负责分管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防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行政一把手负责。

(四)各单位科、室的防火安全工作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

(五)班级、寝室、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由班长、寝室长、班组长负责; (六)每位师生员工对本岗位及所在位置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

(七)每年1月15日前,各级防火安全组织要逐级签订责任书、保证书。 第四章 检查与教育

第十一条 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三级检查制,即:学校月检查,单位周检查,科、室、班组日检查。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教育和专业教育。 逐级教育是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 科、室、班组教育。专业教育是对学生进入实验室前进行实验操作和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人员,如电工、焊工 、仓库保管员、汽车修理工、司机等进行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教育。 第五章 防火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用火管理规定:

(一)除生产、实验、集体生活使用固定明火设备外,凡新增设明火设备及临时用火必须 经保卫处审批,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各种用火管理要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三)不准在校内和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火源附近放置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燃烧废纸、垃圾;

(六)用火单位要经常检查烟道及排风道,发现污垢要及时清除; (七)教学楼、办公楼、集体宿舍楼禁止生活用火。 第十四条 用电管理规定:

(一)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二)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同意后办理临时用电证,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使用后及时拆除;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

(四)严禁用铜、铁、铝、锌制品代替保险丝。安装保险丝不准超过额定电流; (五)不准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六)不准用可燃物品做灯罩;

(七)电工要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一)危险物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药品库统一管理;

(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使用、运输、回收制度;

(三)必须按性质分类,贴签分别管理,不准混存混放,严禁把相互作用的物品混杂存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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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限定用量;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药品库;

(六)各种危险物品每月清查一次,保证账物相符; (七)经常检查库内的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高压气瓶管理规定:

(一)运输、保管易燃易爆高压气瓶必须设置防护胶圈,轻抬轻放,不准冲撞、摔震; (二)储存使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必须采取隔火和通风措施,气瓶与明火间距不得少于10米,并应设置支架、安全阀、检漏仪,气瓶嘴不准与油渍物质接触;

(三)存放易燃易爆高压气瓶的场所应设置防爆灯,不准使用室内开关; (四)使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必须由懂得气瓶操作规程的人员操作、看管; (五)乙炔气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置。 第十七条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备由保卫处统一购置、分配、维修,保证完整好用,教学楼、办公楼、集体宿舍楼的公用消防设备,由各楼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消防设备严禁挪作他用;

(三)消火栓、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障碍物;

(四)不准擅自阻塞防火门、防火梯和防火疏散通道;

(五)凡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内部独立法人代表单位和独立承包经济核算单位,消防器材一律自备。

第十八条 建筑管理规定:

(一)新建项目由基建处报消防等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建筑施工工地(含维修工地)由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到保卫处签订施工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由主管单位负责督促、检查、管理;

(三)建筑施工工地搭建暂设房舍,必须先将位置平面图、使用说明报保卫处,经消防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各单位凡拟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房舍,须将平面设计图、施工方案、使用材料和电气线路设计情况说明报保卫处进行消防初步审核、签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施工方呈请消防部门会同保卫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消防水源及其通道管理规定: (一)消火栓、防火井周围不得堆放障碍物; (二)无火情严禁动用消防用水; (三)严禁堵塞任何防火疏散通道。 第二十条 大风天防火制度:

(一)五级以上大风天校内要升防火旗,告诫全校师生员工提高警惕,注意防火安全; (二)五级以上大风天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加强对所属部位进行巡逻、检查; (三)五级以上大风天必须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立案、销案规定:

(一)凡发现火灾隐患都要立案,重大火灾隐患由保卫处报消防部门立案,一般火灾隐患由基层单位报保卫处立案,有关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二)已经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销案。 第二十二条 公用楼防火钥匙管理规定:

(一)保卫处在各公用楼收发室设防火钥匙专柜,由门卫、更夫负责管理;

(二)公用楼内各单位必须将所属各房间的一把钥匙交给保卫处,作为防火钥匙,以备急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防火钥匙,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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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卫、更夫要严格执行防火钥匙管理和使用规定,认真做好使用登记和交接记录; (四)除发生火情外,防火钥匙不得动用。当遇有火情发生或接到火警报告,门卫、更夫向保卫处报告的同时,应携带防火钥匙迅速赶赴现场查明情况,采取妥善措施;

(五)遇有特殊情况需动用防火钥匙时,必须书面写明情况,经本单位分管保卫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由保卫处批准;

(六)因防火钥匙管理不当造成火灾等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防火\六不准\: (一)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生产、生活用火要有专人看管;

(三)更值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准擅离职守; (四)安装电气设备不准违反规定; (五)教育小孩不准玩火;

(六)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不准损坏。

第六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学生进行实验前,必须由指导教师详细讲解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实验中必须由指导教师指导,严禁将实验室钥匙交给学生;

(二)实验室离人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好电源、水源、煤气开关及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三)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更不准在实验室聚众看电视、会餐、会客、住宿或进行文化娱乐活动;

(四)不准使用实验室的煤气、电器设备进行取暖、烧水、做饭和洗涤衣物。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动用加热设备;

(五)实验室不准储存与本室无关的危险物品;

(六)加热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使用时放在不燃或隔燃的操作台上,并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

(七)各种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使用、回收制度, 必须严格按性质分类别、贴签管理,不准混存混放; (八)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五条 电化教学教研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用电要有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严禁动用电气设备; (二)工作后要关闭电源,清理好工作现场; (三)室内严禁存放危险物品;

(四)电加热、照明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使用时要放在不燃或隔燃操作台上,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 (五)室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阅览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馆(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二)馆(室)内不准存放危险物品;

(三)馆(室)内电源要有专人管理,不得私自安装电气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断、停电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四)馆(室)内的灭火器具和设施不准随便挪用; (五)馆(室)内废纸及其它杂物要及时清除;

(六)防火安全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所负责的区域,关闭电源,做到人走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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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液化气站防火安全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液化气管理规定;

(二)对液化气罐(瓶)要经常检查,发现冒、漏现象及时报告和维修; (三)库内、库外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四)非站内工作人员一律禁入。 第二十八条 油库防火安全制度: (一)严禁在库内和油库周围吸烟; (二)严禁在库内设置非防爆电气设备; (三)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油桶;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五)消防设备不准挪作他用;

(六)油库周围不准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库区内的易燃物要及时清除; (七)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第二十九条 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

(二)仓库内不准动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

(四)仓库内配置的灭火工具和设备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挪作他用; (五)仓库内物资要分类保管,不准堵塞防火疏散通道; (六)下班后要拉闸断电。

第三十条 汽车库及修理间防火安全制度: (一)禁止在汽车库内吸烟;

(二)车库内不准存放危险物品,地面、地沟的油污要及时清理; (三)禁止在车库内清洗、修理发动机,不准用明火烘烤发动机; (四)用后的污油和抹布不准乱倒乱扔; (五)爱护消防器材,不准随意挪动; (六)严禁在修理间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修理间进行焊接工作;

(八)注意电气设备的保管,不得私拉电线,经常检查工作灯电线的磨损情况; (九)下班时要认真清理工作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一条 武器库防火安全制度:

(一)武器库要设专人负责看管,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二)库内不准存放可燃物和易燃品;

(三)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挪作他用;

(四)油抹布、柴油、机油要放在指定安全位置,不准乱存、乱放; (五)加强电气管理,做到人走电断;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七)下班时认真检查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八)武器和弹药、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 第三十二条 电工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电气操作;

(二)值班电工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喝酒,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变电室;

(三)变电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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