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防火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四)电工要会使用灭火工具,并注意保管; (五)送电前必须严格检查,严格按规程操作;
(六)经常检查线路,发现线路老化、脱皮现象要及时更换; (七)电气安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八)对变压器要经常检查,注意变压器升温、松动、漏油等情况,不准超负荷运行; (九)配电室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三条 木工房防火安全制度: (一)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和动用明火;
(二)工作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液体;
(三)及时清除室内刨花、锯沫等可燃物品,更不准将其堆放在配电箱周围; (四)电锯、电刨等各种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用后必须及时断电; (五)化胶、调油要有专人负责,用后要注意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第三十四条 实习工厂、修配厂防火安全制度: (一)用火用电要有专人负责;
(二)临时用火用电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私自动火和乱拉临时电线; (三)污油布和污油要存放在无易燃物的安全地方; (四)机械电器部分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禁损坏; (六)严格遵守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印刷厂防火安全制度:
(一)机械设备要有专人保管使用,无关人员严禁动用; (二)各种材料纸张应单设库房,不准在生产室内存放;
(三)各种印刷原料要有专人保管,远离火源,用后放回原处; (四)废纸不准乱堆乱放,应设指定地点集中存放; (五)厂内严禁吸烟;
(六)严禁将纸张或易燃易爆物品靠近电闸,下班前清理工作现场,下班时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俱乐部(礼堂)防火安全制度:
(一)舞台上严禁使用明火,灯具和幕布要保持一定安全间距;
(二)开会、演出后要认真检查门帘、幕布和电气设备,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三)演出需要使用照明、音响等用电设备时,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同意。舞台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演出结束后要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 (四)电气设备要经常检查,不准超负荷运行;
(五)场内不准存放任何物资,保证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六)不准私自使用电热设备;
(七)灭火器材要摆放在明显位置,严禁挪动; (八)俱乐部内严禁吸烟;
(九)必须安装应急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灯。 第三十七条 医院防火安全制度:
(一)X光室、CT室、化验室、核磁共振室、同位素室、药房、病房等场所严禁吸烟; (二)麻醉药品、酒精等易燃品要分类储存,设专人管理,完善领取手续; (三)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取暖; (四)防火疏散通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三十八条 集体宿舍防火安全制度: (一)严禁躺在寝室内床上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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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准设床头灯和其它灯具;
(三)严禁使用电炉子和各种电热器具;
(四)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由电工进行维修,不准自行修理,不准私自更换保险丝; (五)不准使用柴油炉、汽油炉、酒精炉; (六)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八)爱护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挪动。 第三十九条 体育馆防火安全制度: (一)馆内严禁吸烟;
(二)馆内不准使用各种明火;
(三)馆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用电要有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灯灭。 第四十条 幼儿园(托儿所)防火安全制度: (一)厨房、水房用火要有专人负责; (二)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教育儿童不准玩火;
(四)爱护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位置;
(五)一切电器设备及开关装置不准安装过低,下班后要拉闸断电。 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馆(室)内严禁吸烟;
(二)馆(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严格检查电源,做到人走灯灭; (四)照明设备要安装防爆罩; (五)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经常检查照明设备,做到人走灯灭; (二)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加热设备; (三)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不准擅自改动电源和安装其它电气设备,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防火安全制度:
(一)经常宣传防火\六不准\,教育学生不准玩火; (二)用火用电要有专人负责; (三)放学后要有人检查教室;
(四)一切电气设备及开关装置不准安装过低,放学后要拉闸断电。 第四十四条 食堂防火安全制度: (一)炉灶前不准堆放可燃物; (二)用火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
(三)排烟、排风、灶间要经常清除污垢; (四)用电设备要有防潮措施;
(五)食品过油和煮食物时要有人看守;
(六)使用电烤箱和其它电气设备时现场不准离人,工作结束后拉闸断电。
第七章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电工必须有操作证,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作业必须有师傅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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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电气设备必须定期巡视、检查、保养。高空、高压作业要有两人以上进行,同时要有安全措施;
(三)安装设备时按所需电源、电压大小选择导线截面和绝缘性能,不准铜铝混接,房屋门顶内应用金属管配位;
(四)熔断器(保险丝)应根据设备负荷配置;
(五)凡能发热起火的小型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在可燃结构上;
(六)凡安装电气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操作,不准违章作业; (七)凡安装临时线路必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四十六条 焊接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焊接工必须有操作证,非焊接工严禁操作;
(二)乙炔瓶放置要和氧气瓶、明火、焊接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准放在各种电线下操作。遇有五级风以上的天气,严禁在室外焊接;
(三)减压器、氧气、乙炔管必须灵敏好用、符合安全要求;
(四)电焊机必须有接地线,一、二次导线必须绝缘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五)焊接时要认真检查,及时清理周围的可燃物;
(六)焊接结束后要认真检查工具、设备、焊件和周围情况,清理好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焊接工具和氧气表要定期检查。 第四十七条 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锅炉工必须持证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司炉工作;
(二)锅炉工在烧火前必须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锅炉、电机等设备不准带\病\运行;
(四)必须按操作规程烧火,及时清炉,随时注意气压、安全阀情况; (五)不准擅自修理、移动电气设备,如有问题应报告电工修理; (六)锅炉顶部严禁堆放可燃物或搭烤衣物;
(七)要经常试验、检查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计是否正常;
(八)锅炉在运行中发现严重缺水要立即停火,待气压、炉温下降时方可上水;锅炉工要监视锅炉运行,不准离开岗位;
(九)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锅炉运行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遵守和维护本细则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视性质、情节、后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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