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2019-01-18 22:19

办公室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全行各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总行《关于印发<督办督查管理规定(修订)>等制度的通知》(银发[2013]14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分行督办工作操作细则。

一、 督办范围

(一)党政部门、银行监管机构布置事项

1.市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包括: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以会议、文函、传真等形式部署的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领导在有关文件、材料上的重要批示需要我行办理的事项。

2.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的政策、法规、监管意见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包括: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以会议、文函、传真件等形式部署的工作任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领导在有关文件、材料上的批示需要我行办理的事项。

(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行工作会议、行党委会议、行务会议、行长专题会议、经营形势分析会议等重要会议部署的事项。

(三)工作计划安排的重要事项 行季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重要事项。 (四)行领导批示需督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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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领导在有关文件、签报、资料上的批示,及其他方式交待需督办的事项。

(五)重要信访件、客户投诉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 督办事项分类

按照督办事项的重要程度、操作难易程度、涉及部门个数等不同情况,将督办事项分为公告督办事项及立项督办事项两种。

三、督办流程

(一)公告督办事项流程

分行综合员根据外单位来文、来函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公告督办事项,填写《公告督办事项表》(见附件1)于每周一向全行公告督办事项,各部门需严格按照公告内容完成督办工作。

(二)立项督办事项流程 1.立项。

(1)分行综合员根据以上督办范围,确定拟督办事项,填写拟《分行拟立项督办审批表》(见附件2),呈行长审批后,进行立项。

(2)分行综合部对确定的督办事项,进行统一督办立项,填写《分行督办立项表》(见附件3)。

2.主办部门签署办理意见,明确办理时限。办理时限是指从立项到结项的时间限度,一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行领导布置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重要紧急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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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决定的事项。指定一个部门办理的,一般应于会议结束之日起5至10个工作日办结;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一般应于会议结束之日起5至1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3)行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行领导有明确指示办理时限的,按照行领导要求时限办结。 3.协办部门签署办理意见(如有,要求同上)。 4.分管行领导签署意见。

5.综合部督办员根据行领导意见进行督办,登记《分行督办事项登记台账》(见附件4)立项事项。

6.主办部门反馈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填写《分行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7.综合部督办员根据主办部门反馈的办理情况,登记《分行督办事项登记台账》(见附件4)办结事项。

8.综合部督办员每周对上周已办结事项及累计未办结事项进行统计,登记《分行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公示表》(附件6)并进行公示。

9.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主办部门可填写《分行督办事项销项申请单》(见附7)申请撤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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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分行公告督办事项表

承办日期 事项(或文件名) 事项来源 主办部门 上报/办结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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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分行拟立项督办审批表

序号 审批 拟立项督办事项 主办部门 备注 综合部负责人意见: 行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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