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被记分的建造师、总监集中教育培训,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履职能力。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3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60分的。
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责任人,由项目监管部门向其发出《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6)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7),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责任人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四)责任人单位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文件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
(一)责任人提供虚假书面请假材料或签署虚假证明意见的; (二)责任人记分卡弄虚作假或私自涂改的;
(三)责任人不按时持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的; (四)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
(五)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约谈后仍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六)被责令停工(含局部停工和全面停工)整改3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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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未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一)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的;
(二)建造师或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
(三)出现第六条情形,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
第二十二条 监管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动态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561509。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 3、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 4、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5、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 6、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 7、约谈通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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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险性较大安全设施、措施安装、使用和拆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建造师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1)经总监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建造师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总监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责任人大部分时间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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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
(1)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分工不明确;
(2)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技术资料缺失或不真实;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1)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问题较多,监理人员不到位或分工不明确;
(2)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涉及结构安全的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资料缺失或不真实;
(3)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的。
6、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较多,经检查建造师工作日记和施工单位相关记录,无建造师到施工现场组织施工记载的。
7、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较多,经检查监理单位相关记录,无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旁站、巡视检查记载的。
8、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2)桩基、地基处理、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网架、索膜、幕墙等子分部工程。
9、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照建设部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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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7号文件规定。
10、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01)第6.0.2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第4.1.9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须有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监理单位应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11、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隐患”是指:
(1)外脚手架、满堂操作架、模板支架、卸料平台支架、运输通道支架等架体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差,实体存在可能发生坍塌事故的安全隐患;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缺失、基础变形、连接不牢靠、附着不可靠,施工电梯导轨架或塔吊塔身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差,实体出现异常情况;实体存在可能发生倾覆、倒塌、坠落、吊臂折断等安全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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