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法定主体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肇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检查责任:根据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工作安排以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要,依法对相关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3.处置决定责任:对拒不进行整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1-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责任边界梳理表 层级间责任边界 层级 市 县 负责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指导。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间责任边界 部门 备注 责任分工 责任分工 审核转报 否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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