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合议庭发现,本案辩护人曾任检察官,他一年前曾经是本案公诉人在检察院的同事。他是因为公诉人向被告人推荐才担任辩护人的。 问:合议庭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单元 辩护与代理(4学时)
目的:掌握刑事辩护的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诉讼个阶段实现辩护任务的操作方法。
组织方式:阅读案例8个,讨论案例4个(3学时),教师小结答疑(1学时),完成作业案例4个。 一、辩护
(一)辩护制度、辩护权、辩护的概念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也包括获得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还包括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二)辩护方式和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辩护的方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亲自委托辩护人,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
11 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委托辩护人的人数为一至二人。辩护人的范围包括:(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辩护人:(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人;(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5)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不得在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法院担任辩护人;(6)外国人或无国籍人;(7)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9)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进行辩护的除外;(10)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进行辩护的除外。有上述第4至6项情形之一的,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担任辩护人。 指定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既不受公诉人的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把辩护人视为被告人的做法是违法的。将辩护律师视为控诉和审判的干扰力量的认识是错误的。辩护律师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均应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
12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而没有控诉的义务。 (五)辩护人的权利
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包括:(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4)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5)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包括:(1)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行使上述权利。(2)辩护律师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中,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他们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出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须经上述人员同意。(3)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的权利为:(1)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行使上述权利,须经人民法院许可。(2)辩护律师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中,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他们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须经上述人员同意。(3)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4)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6)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7)有权对物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8)经审判长或者审判人员许可,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权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9)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六)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后,除法定的拒绝辩护情形外,不
13 应拒绝辩护;辩护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歪曲事实;应当准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对办案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代理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根据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有关人员在担任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应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控诉职能,协助自诉人控告、揭露、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收集和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材料,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时,应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公诉人一起控诉犯罪,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帮助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时,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帮助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以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 ▲ 阅读案例 案 例 1
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 【案情】
某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对某甲进行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告知某甲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某甲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 问: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
14 【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制度。这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遗憾,因为他们最需要得到律师的帮助,却往往难以得到律师的帮助。值得欣慰的是,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同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侦查阶段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作了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5至19条、第2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在申请的时候,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果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述申请的,由看守所在24小时之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须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使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这里附带指出,《法律援助条例》对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作了规定。前者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后者自自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辩护的种种情形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中也得到了重申。这样,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确立和普遍推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就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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