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4)

2019-01-27 17:55

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宣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恒紫金公司虽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恒紫金提出的无入金量就无底薪的说明,由于该项规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现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据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判决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小刘自2009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共计1847元。

点评:

本案是国内首例确定大学生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判决,具有较大争议。关于劳动者的法律资格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专门予以界定,其标准散见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对于大学生是否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其中在2007年爆出的“大学生洋快餐店打工”事件更是引发各界关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劳动部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该文件的效力等级低,不少学者、官员认为对大学生的“实习”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本案则直接认定为只要年满16周岁,不论是否大学毕业,均有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

我们认为,劳动部1995年的文件具有较大合理性与现实意义,应继续执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用人单位实习、勤工俭学,是其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连接点,实习经验将帮助其更好地积累即能,为毕业后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如果将大学生界定为“劳动者”,恐怕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提供的实习机会、勤工俭学机会将越来越少,如此这般,必将对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机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

十、10月,深圳:深足欠薪案,行规与法规的冲突 案情简介:

深圳足球俱乐部队员在2008年初与深圳足球俱乐部签署了工资合同。随后,深足俱乐部自2008年2月起被深圳市足协托管。2008年末,深圳市足协辛辛苦苦承包了一个赛季,最终因为赞助商尾款不到位在赛季结束后拖欠18位队员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全年大部分奖金。而深圳足球俱乐部的主要赞助商香雪公司认为,深圳足球俱乐部上赛季在六方面违反了赞助合同,所以余款不再支付。拿不到2008年大部分收入的深足队员,于2009年4月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足俱乐部和深圳市足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等总计398.196万元。

2009年9月,在原体育局及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下,深足终于与香雪重新展开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在双方律师见证下,深足与香雪签署补充协议,香雪公司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期票已经到了深圳市足协。只要期票兑现,深圳市足协承诺尽快按明细发放到每个球员账户中。而“香雪制药”的广告牌,也已经重新出现在中超深足主场的赛场上。深足队员则表示,一定要每个人都得到白条上的全部收入才考虑调解。

该案于2009年10月15日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大楼开庭,深足队员袁琳、黎斐和代理律师王劲松出庭,但应诉方市足协、深足俱乐部却没有任何代表出庭。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魏浩征点评:

本案是中国足球史上最大一起球员讨薪案,引发各方关注。欠薪其实是表面的问题,深层次上的问题是: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是否全部适用劳动法的保护?

在中国足球界,一直以来是通过足协制定的行规来调整球员与俱乐部之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足协制定的行规很多是与劳动法相冲突的(如经俱乐部批准才能转会、允许与培训费支出完全不对等的高昂违约金等),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近年来有加速上升的趋势。除职业体育行业外,文艺行业、娱乐行业甚至航空行业,都存在着类似问题。基于这些特殊劳动者主体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对于像足球、篮

球等体育圈内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当行规与劳动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是适用劳动法还是行规,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将运动员、演艺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规定为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但最终《劳动合同法》未予以采纳。

我们认为,劳动法律存在倾斜性保护,这本无可厚非,也是追求社会公正平等的一种体现。但是,立法在顾及社会普遍性平等的同时,不应当忽略特殊性的存在。航空业、体育界、文艺界等特殊行业中,高端人才的长期稀缺,是目前不可回避、不能即时解决的一大问题,是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下人才市场必然经历的一过渡过程。如果法律没有给与一个宽松的环境,苛求“一步到位”的严格法律规范,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拔苗助长”。可以适当考虑,针对特殊行业的劳动者,适用民法的保护而非劳动法的保护。

点评人简介:

魏浩征,国内顶尖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之一。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劳达管理咨询公司总裁、首席咨询顾问,北京中关村IT协会劳动关系首席顾问,担任富士通、易初莲花、康明斯、蒙牛乳业、上汽通用五菱、华润、拜耳、橡果国际、AO史密斯、梅特勒托利多、中国日电、趋势科技、多美滋等数十家知名机构、企业集团总部劳动法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曾在全国各地主讲超过500天次劳动关系管理公开课及内训课程,主持企业并购、改制、重组、裁员、劳动关系管理体系建设、劳动争议处理等重大咨询项目数百起。出版专著:《入职/在职/离职管理日记》、《魏浩征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下的离职员工管理》、《中国三十六城市劳动法规政策操作指引》、《危机下的用工成本控制》等八部;出版音像制品:《企业用人风险控制》、《裁员误区及风险控制》等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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