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察特点
经济法法条繁多且杂乱,单个部门法考查的分值普遍不高,多数部门法仅仅考查一两
道题。还有部分部门法“偶尔露峥嵘”,如《审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近几年经济法分值较为固定,年均分值为40分左右(2007、2008年各为40分,2009年为34分,2010年为35分。其中证券法归入到商法中)。其中07、08两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有所下降。2009年经济法既考察了重点,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考察了一些生僻的知识点,如增值税、审计监督的范围。2010年难度稍降,偏题减少。所以在复习备考时,仍请大家关注平时复习以及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的重点内容。
另外,经济法比较关注社会热点。2008、2009年均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证券法》高达4题,2010年不定项为房地产管理法内容,这均和当年的热点紧密相关。
第一章 竞争法
【图例】竞争法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协议
本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一)横向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并且彼此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避免或减少竞争风险,相互达成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简而言之,是指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 九天考资
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联合定价】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划分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第14条){一般了解}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豁免规定见本法第15条。
第15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示:不适用也就是“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1、认定因素。(第18条){一般了解} 2、推定制度。(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 本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强制搭售、捆绑式销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概括而言,是市场上的企业通过并购、兼并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本法第20条列举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50条)。
2?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8条)。
3?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28条、第29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53条)。
【提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主体
本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行政机关。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行为方式
1、强制交易(指定或限定经营)。
本法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
本法第33-35条为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 第二,招标投标行为中的垄断
第三,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三)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等的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51条) 。
2、经营者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2004-1-19】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一般了解}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要点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此为一个市场判断,需要和“驰名商标”区分,知名商品不以具有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为认定依据。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注意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第9条)的区分;“虚假表示”是指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名优认证。产地名称需要和原产地保护原则相结合。“虚假宣传”主要是借助广告的宣传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容易和正当的商业行为相混淆。在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要考虑: 1、商业贿赂的判断。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如果只是许诺给予财物,或者数额过小,不构成商业贿赂;
2、佣金和折扣,只要同时满足“明示方式”、“双方如实入帐”,就是正当的经营手段,不以商业贿赂来认定。
(三)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