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犯商业秘密的要点:
(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2)客观上有侵权或者违约行为。
①侵权行为:以不正当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的行为,侵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侵权人都构成侵权;
②违约行为:对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
(五)诋毁商誉行为(第14条)
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要点如下:
(1)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 【例题】
(2008-1-74)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低价倾销行为{记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要点为:
1、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经营者客观上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在短时间对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为低价倾销。
3、请记忆四种除外的情况。{鲜活、积压、反季、偿债} (七)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要点为:
1、请掌握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三种手段。
2、法律禁止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巨额”的标准为5000元。 3、有奖募捐、彩票发售不受本条约束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包括: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
(1)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不得强制交易。 二、经营者的义务
1、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的义务(第18条)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19条)
3、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第20条)注意: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4、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第21条)强调: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5、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第23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6、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第24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例题2005-1-21】?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臵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
三、争议的解决
1?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
本法第35条规定了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要点为: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造成侵权后果时,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消费者的违约纠纷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不可向举办人、出租人、生产厂家要求赔偿(第38条)。
(2)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如果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产品的生产者主张责任的承担。
3?虚假广告的争议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而受损的,可以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下列情形,广告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虚假广告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时,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39条)。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第40条),是指出卖人(销售者)缴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要点为: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
二、产品责任【★】 【图例】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第41-46条),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特指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也可叫做“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1条)。
2?免责事由。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不等于“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3种免责情况: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
(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3?销售者是过错责任。此“过错”为推定过错(第42条)。 (二)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1?产品责任的求偿权主体。产品责任的求偿权的主体不限于合同的相对方,而是扩大到“受害人”。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43条)
2?赔偿范围{一般了解}(第44条) 3?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4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5条)
三、其他机构的法律责任【★】
1、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8条)。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25条)。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 一、适用范围
1、只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类活动,及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的活动,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有市场主体身份(如机关和学校的食堂),都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并承担因违反该法而产生的责任。
2.特别规定。
(1)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2)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3)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施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所有食品标准中唯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 (二)分类
1、食品安全标准:
2、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标的效力高于地标;地标的内容,不得与国标相抵触。 (2)可以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
(3)企业标准只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四、食品安全控制
(一)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 1、市场准入制度
(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29条)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第43-48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食品召回制度
1、召回主体:生产者(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召回)。食品经营者不是召回主体。
2、对食品召回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