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地籍调查(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⑦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相关资料,对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用途以及费用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属于初始登记的,由地籍、行政审批、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部门集体会审,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不属于初始登记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核。
(四)公示公告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出具公告意见及确权状况,进行现场张贴公示公告(附件3),若需媒体公示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公示公告期限为15日。
(五)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予以注册登记。
(六)颁发证书
向集体土地使用者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技术规定 (一)土地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在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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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要明确其二级分类及对应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级分类,并注记在《土地登记卡》上。 (二)用途类型
分为农村住宅用地、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共16类。
(三)使用权类型及使用期限
采用拨用(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划拨),无土地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期限为长”期;采用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其土地使用最高期限参照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具体为:农村住宅用地70年;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4类用地40年;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等11类用地50年。 (四)证书编号
标准格式为“XX(X)集建用(XXXX)字第X号”,其中“XX(X)”为行政区名,分别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青白江”、“龙泉驿”、“温江”、“新都”、“彭州”、“都江堰”、“崇州”、“邛崃”、“郫县”、“大邑”、“金堂”、“双流”、“新津”、“蒲江”;“XXXX”为相应年度,用阿拉伯数字表示;“X”为流水号,从1号起编,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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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补零。例如:“锦江集建用(2007)字第1号”。
高新区南区、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号中行政区名分别为“武侯高”、“双流高”、“郫县高”,其余同上。 (五)地籍编号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的宗地,采用“行政区-乡镇(街道)-宗地”三级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的宗地,采用“行政区-乡镇(街道)-村-宗地”四级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宗地,采用“行政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宗地”五级编号。各区(市)县行政区名用简写字母表示,分别为:锦江区“JJ”、青羊区“QY”、金牛区“JN”、武侯区“WH”、成华区“CH”、高新区“GX”、青白江区“QB”、龙泉驿区“LQ”、温江区“WJ”、新都区“XD”、彭州市“PZ”、都江堰市“DJ”、崇州市“CZ”、邛崃市“QL”、郫县“PX”、大邑县“DY”、金堂县“JT”、双流县“SL”、新津县“XJ”、蒲江县“PJ” ,行政区名与乡镇(街道)连续编号,其它用“-”分开。例如:龙泉驿区X乡Y村Z组第3号宗地,其地籍编号为“LQX-Y-Z-3” (其中X、Y、Z为乡镇(街道)、村、组(社)阿拉伯数字代码), 乡镇(街道)、村、组(社)编号不补零。 (六)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为成都市平面坐标系,高程系统为成都市高程系。目前无法采用上述坐标系的地区,可以采用西安80国家坐标系及高程系,不得采用其他坐标系。 (七)面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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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保留2位小数。 八、其他规定
(一)不属于特定权利人独自使用的道路、水系等公共用地,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收取,执行市政府或区县政府相关规定。
(三)当农户迁往城镇或其他场所居住时,在出具相关证明后,根据农户自愿申请,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户可以将批准拨用宅基地退回集体,集体可以重新进行拨用。国土部门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批准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农户可以凭变更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流转。农户申请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批准证明样本见附件4、附件5。此样本仅作参考,农户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不予使用。
(四)凡申请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按现行规定缴纳权属调查费、地籍测量费和土地证书工本费。
附件:1.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审批表 3.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 4.关于退还拨用宅基地及批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
5.关于对退还拨用宅基地及批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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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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