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房〔2007〕2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县(市)建设局: 为全面促进吉林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本着“方便企业、简化办事程序”等原则,经省厅研究决定,制定《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省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
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具体标准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执行。同时,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各级企业开发经营范围
第六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和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12层(含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第九条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多层民用建筑的建设。
第十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揽的开发项目及范围最高不超过四级资质标准。具体规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审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省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一)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有关委派、选举、聘用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一揽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六)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聘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七)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在建立企业行政审批系统及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提供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存档:
(一)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有关委派、选举、聘用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六)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七)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聘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八)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已开发完成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部门的
项目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未竣工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九)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企业基层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本公司印章);
(十)公司《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及其样本(加盖公司印章);
(十一)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续期的,需提供第十五条中第(二)、第(三)、第(八)、第(十一)、第(十二)款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存档。
第十七条 新设立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中,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收回《暂定资质证书》,取消其开发资格;一年内有开发项目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定四级资质等级证书;第一年有开发项目但没竣工的,可根据企业申请,延长一年有效期,但每次延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名称、住所、法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