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

2019-02-14 23:21

30日内,到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存档:

(一)公司依照《公司法》所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 申请企业名称、法人变更的,原企业开发业绩不得计入变更后的企业开发业绩。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后,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并应提交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初审部门审核及存档:

(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被撤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

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后,办理合并、分立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初审部门审核及存档。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公司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登记申请;因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依据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按照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按照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二十一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应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按原企业资质等级开展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经营业绩证明。主要内容:企业自然状况、企业成立以来开发业绩、近三年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公司有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证明;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分公司在吉林省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分公司在吉林省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有关委派、选举、聘用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分公司在吉林省从业的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统计表(注明:姓名、

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六)分公司在吉林省从业的具有职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聘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七)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一份(加目录和封面)。 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事项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行政许可,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请资质续期、变更的,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注销的,经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窗口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请资质核定的,报省建设厅窗口接件,按照相关程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其统一报送省建设厅窗口审批。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并在申报材料中存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定后的暂定资质证书由所报送的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将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法人、出资人、企业性质、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企业办公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市)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等内容。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包括正本或副本),必须在《吉林日报》上声明作废,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后,方可到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六条 省内二、三、四和暂定级别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在省内跨地区或省内企业出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信用档案、项目手册等情况进行。核定结果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5天,无异议者,给予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包括资质的升级、降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定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注销资质证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资质核定、续期的重要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统计、会计等专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省内二、三、四、暂定级别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在资质等级核定、续期过程中未达到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的,依法予以降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工作中,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审查。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按规定要求办理、弄虚作假、应付了事,造成年度申报材料退回量超过5%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建房字〔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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