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如何改名?(6)

2019-02-14 23:22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盗窃案,被告人系成年人,盗窃数额为16266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巨大标准,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全程辩护代理。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白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秦淮区,2008年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A犯盗窃罪,于2008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6时许,被告人A在本市白下区经仓库保管员允许进入店内数码仓库,趁保管员不备,分别窃取诺基亚N95电话一部,诺基亚N82电话三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6266元。

2008年被告人A主动向南京市公安分局白下分局瑞金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移动电话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A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2000元【已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院印】

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 盗窃案例三、

【盗窃案】总额10万-成功判处三年半【玄武刑案】

案情介绍:

本案盗窃案(盗窃总数额10万多)主犯家属,委托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案件结果:

1、主犯因盗窃10万多,成功从轻处罚被判处3年半。

2、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共有4名嫌疑人,最终起诉之时,有一人免予追诉,仅起诉3名被告人。

3、本案原先犯罪数额系12万多,在庄律师发表数份律师意见后,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犯罪数额降低至10万多。

4、本案其中一名从犯,因犯罪数额不大,且有自首情节,在第一阶段被成功取保候审,在法院阶段被成功判处缓刑。

律师点评:

本案能有如此优秀的判决结果,系庄荣华律师多次专业、尽职的认真沟通的结果。

同时引用和活用新最高院司法解释与省高院量刑意见,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如此从轻的判决结果,而且罚金数额也大幅降低。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玄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 9 6 1年出生于本市,汉族,系某单位驾驶员,住本市。2 0 1 2年8月1 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女,1 9 8 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系加油工,现住本市栖霞区。2 0 1 2年8月1 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C,女,1981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系加油工,户箱地在江苏省。2 0 1 2年8月2 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3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被告人B、C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1 1年5月以来被告人A多次将其单位某单位所有的加油卡偷出,交给加油工被告人B、C等人,B、C明知加油卡系被告人A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为其用加油卡购物和套取现金。在套取现金时,A给B、C套现金额的1 0%作为好处费。A利用上述手段从加油卡内套现、购物共计人民币102236. 45元,其中B帮助A购物、套现共计人民币74456.2元,C帮助A购物、套现共计人民币15372.82元。2012年8月1 8日,A、B被抓归案;同年8月2 4日,C经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B、C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B、C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A的辩护人提出:A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其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B的辩护人提出:B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其归案后检举他人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系某单位车队的驾驶员,2 0 1 1年5月以来,A多次利用工作日的晚上和休息日,趁车队办公室无人之际,从办公室壁橱抽屉内将单位所有的加油卡偷出,交给加油工被告人B、C等人。B、C明知加油卡系A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为其用加油卡购物和套取现金,在套取现金时,A给B、C套现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A利用上述手段从其单位的8张加油卡内套现、购物共计人民币102236. 45元,其中B帮助A购物、套现共计人民币74456.2元,C帮助A购物、套现共计人民币15372. 82元。2012年8月1 8日,A、B被抓归案;同年8月2 4日,C经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A的亲属自愿代替A退赃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均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收据、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加油卡I C卡对账单、某单位出车记录、各被专人的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人的证言以及各被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当庭提交A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南京市房地产贷款抵押合同,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所在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B、C明知是A的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B的辩护人提出B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建议对B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A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取单位的加油卡并让B、C等人为其购物或套现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掌握上述事实后将B抓获并通知同案被告人C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B检举、揭发C的犯罪行为对于本案的侦破及对C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依法不构成立功。B利用工作之便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根据其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B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C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 8日起至2016年2月1 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B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2年8月1 8日起至2013年8月1 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C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在案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某单位,对被告人A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2日 盗窃案例四、

如何降低盗窃鉴定数额的专业辩护技巧 附江宁区最新盗窃案件司法判例 庄律师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嫌疑人家属在嫌疑人被抓获的第一时间委托了,知名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案件结果:

本案被告人3次盗窃5台高档笔记本电脑【购买价约5000左右一台】,经过庄荣华律师多次提供专业辩护律师意见,从多个专业角度为被告人的盗窃鉴定数额以及从轻、减轻情节一并作出了综合辩护。

最终司法机关仅对上述电脑中前三台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价格为7000余元,另外两台电脑即未作鉴定,大幅降低了盗窃鉴定数额,为最终判决赢来最有利的铺垫。此举大大的使得被告人在本案移送法院过程中降低了心理压力,获取了良好判决结果的先期预期。

律师点评:

盗窃案属于纯侵犯财产性案件,因此盗窃的数额和次数已经成为量刑的关键,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凭借着丰富的处理盗窃案的经验与智慧,以及对鉴定环节的程序和实体的综合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优秀的诉讼结果。

本案当事人家境贫寒,无力先期支付法院的罚金,故未成功申请缓刑,但本案的盗窃数额降低为当事人大幅降低了刑法处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 9 8 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 0 1 3年6月2 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 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 01 3年9月1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1 3年6月,被告人A至南京市江宁区3 5 2室、2 2 3室、2 3 5室(均为公司集体宿舍),采取钥匙开锁、撬锁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黄金挂坠、现金、电话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66.7无。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1、2 0 1 3年6月6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3 5 2室,采取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 7 4 7元的千足金挂坠1个、5 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 6 0 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

5 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 0 0元。

2、2 0 1 3年6月1 5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3 5 2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 1 0 0元的华硕A42J型笔记本电脑1台。

3、2 0 1 3年6月1 8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2 2 3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5 5 0元的佳能SX12 0型数码相机1部,面值分别为人民币2 0 0元、5 0 0元的苏果购物卡各1张,卡内余额合计人民币669,7元,现金人民币2 0 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后至2 3 5室,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

2 0 1 3年6月2 4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佳能数码相机、千足金挂坠、苏果购物卡2张、手机充值卡2张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A近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 0 0 0 0无。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销合同、发票、收据、证明、情况说明、物证信息检索比对通知书,物证鉴定书、黄金珠宝检测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年6月2 4日起至2 0 1 4年2月2 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9日

盜竊罪綜合辯護意見系統分析 南京盜竊罪律師莊榮華講解 【盜竊取保候審與緩刑辯護】

盜竊案屬於純侵犯財產性案件,因此盜竊的數額和次數已經成為量刑的關鍵,南京盜竊罪律師莊榮華憑借著豐富的處理盜竊案的經驗與智慧,以及對鑒定環節的程序和實體的綜合辯護策略,為多數當事人爭取到優秀的訴訟結果。

盜竊取保案例一、

本案系一起團夥盜竊案件,總涉案盜竊數額為8萬多元。

期間,一名嫌疑人協助主犯實施盜竊19497.88元,後在羈押30天時被成功取保候審。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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