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決定書 (副本)
玄公經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A,性別,女,年齡30,住址:江蘇。
我局正在偵查A等人涉嫌盜竊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到期,需繼續偵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2012年9月24日起。犯罪嫌疑人應當接受保證人的監督/交納保證金零元。 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012年9月23日
盜竊取保案例二、
【最新】盜竊案成功辯護取保候審-南京刑事律師莊榮華 本案為一起盜竊案,涉案標的初步調查為12000元,涉案人數為2人,系共同犯罪。
當事人傢屬咨詢委托律師,望提供律師辯護服務,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獲取自由,寬大處理的從輕、減輕機會。
本案通過律師綜合分析以及提供專業律師意見。
成功於2013年2月8日被成功取保候審,同日被看守所釋放。
附取保候審決定書:
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業開發區分局 取保候審決定書
沿公(長)取保字2013
犯罪嫌疑人A,性別男,出生日期1985年,住址,江蘇省南京市沿江開發區,單位:江蘇某公司。
我局正在偵查A等人盜竊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限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2013年2月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應當接受保證人B的監督。
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業開發區分局 2013年2月8日 盜竊緩刑案例一、
盜竊數額巨大、羈押8個月後成功判處緩刑【江寧刑案判例】
知名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莊榮華於2012年6月接案一起盜竊數額巨大的刑事案件,後經過律師辯護成功判緩。
本案為團夥盜竊、多次盜竊,經過偵查機關刑事拘留30天後,檢察機關認定盜竊數額巨大有逮捕必要,依法將其中相關被告人批準逮捕。
本案盜竊總數額為28000多元,而莊榮華律師通過認真與司法機關溝通,仔細分析證據材料,最終檢察院認定莊榮華律師辯護的秦某參與瞭其中的一筆,但總數額仍然過萬,仍舊數額數額巨大。
為使得秦某有緩刑的機會,必定要通過其在犯罪活動中所起到的所用來爭取被認定為從犯,數次律師意見努力之後,最終本案6名被告人中,僅有莊榮華律師代理的秦某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從犯,爭取到法定的從輕、減輕的機會,為法院審判階段爭取緩刑又邁出實質性的一步。 在審查起訴階段,莊榮華律師聯系上被害單位的相關領導,表示希望能夠通過支付一定的補償來求得諒解,在數次聯系溝通之下,莊律師帶著秦某的親屬至被害單位支付瞭相應的補償款,並成功獲取瞭諒解書,其內容包含:接受我方的道歉和補償,全面諒解我方的違法犯罪行為,並誠懇建議司法機關對秦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至此,通過最終的判決書得知,本案也僅有莊律師代理的秦某取得瞭被害單位的書面諒解,這正是一名優秀刑事律師為當事人努力辦案的體現,對於某些被竊數次的單位即使你願意支付賠償,也許單位負責人都不願意接受,更願意司法機關從重處罰,因此可以看出莊榮華律師代理辯護的努力成果。 至此通過法庭開庭審理之後,於年前依法作出瞭判決結果,本案被逮捕羈押的被告人中,僅有莊榮華律師代理的秦某被判處緩刑,在年三十晚上的前兩天順利回傢陪傢人過年。 依照南京市的司法實踐,盜竊數額過萬元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上。
至此本案終結,當事人非常滿意案件結果,莊榮華律師再次將被逮捕羈押的被告人成功爭取到緩刑結果,若您有盜竊或其他類型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聘請優秀刑事律師,可致電聯系莊律師。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江寧刑二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查院。
被告人陳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被告人時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被告人謝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辯護人莊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溧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南京市江寧區。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沙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淮安市,漢族,小學文化,個體,住南京市江寧區。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江寧檢訴刑訴【2012】10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犯盜竊罪,被告人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瞭本案。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陳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沙某及辯護人莊榮華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等人先後多次至南京市江寧區江寧街道、江寧區濱江經濟開發區等地,盜竊液晶顯示器、電腦主機和鋼模具等物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8828元。其中被告人陳某、時某參與作案3起,竊得財物價值人民幣28828元;被告人謝某、秦某參與作案1起,竊得財物價值計人民幣10563元。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收購被告人陳某等人盜竊的鋼模具,價值人民幣10563元。另被告人陳某、時某夥同他人在盜竊價值人民幣14623元的鋼模具過程中因被發現而未得逞。案發後,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盜電腦主機、液晶顯示器和鋼模具已被公安機關扣押並發還被害單位。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提供瞭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共同實施盜竊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時某在實施部分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對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沙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自願認罪。 辯護人莊榮華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2、被告人秦某系初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3、被告人秦某親屬積極補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建議對被告秦某使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具體案情省略】
案發後,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盜竊事實。被盜物品均已被公安機關扣押並發還被害單位。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主要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六被告人的供述證實,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
李某實施盜竊的時間、地點、手段、各人在盜竊中的作用、竊得的物品數量、銷贓及被告人沙某收贓的情況。辨認筆錄證實,各被告人照片指認盜竊的地點、物品、銷贓地點及同案犯。
2、證人的證言證實,其夥同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三次盜竊液晶顯示器、電腦主機和鋼模具及銷贓的情況。辨認筆錄證實,照片指認盜竊的地點、銷贓地點及同案犯。 3、證人的證言證實,2012年5月中下旬,網吧兩次被盜的液晶顯示器、電腦主機數量。 4、證人陳某、宋某的證言證實,江蘇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兩次被盜的時間、被盜鋼模具的數量。
5、證人朱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4日,有三個小青年喊其開馬自達拖鐵。後其開車
到飛鷹路,三個小青年下車,讓其等一會兒。過瞭半小時左右有人喊其到廠門口,過瞭幾分鐘,廠裡有人喊 抓賊 ,三個小青年讓其開車跑,後背派出所抓到。辨認筆錄證實,朱某照片指認陳某、時某就是喊其拖鐵的小青年及停車地點。
6、證人張某、張某的證言證實,張某購買陳某、時某3臺電腦主機和4臺顯示器,張某購買陳某、時某1臺電腦主機和1臺顯示器。辨認筆錄證實,張某照片指認陳某、時某。 7、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沙某收購陳某等人鋼模具的情況。辨認筆錄證實,劉某照片指認陳某、時某、謝某、秦某。
8、價格鑒定證書證實,被盜液晶顯示器、電腦主機和鋼模具的價值。 9、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情況,另2012年6月4日夜盜現場,在該公司西側鐵柵欄圍墻內外及鐵柵欄後門內外發現散落的不銹鋼材質模具15塊,民警將上述鋼模具予以提取。
10、書證發破案經過及抓獲經過證實,本案因被害單位報警而案發,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沙某被抓獲及被告人李某自動投案的情況。
11、書證扣押及發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從沙某、張某、張某處扣押瞭被盜的剛模具、電腦主機、液晶顯示器,上述被盜物品均已發還給被害單位。
12、書證戶籍證明、電話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六被告人犯罪時均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被告人謝某有劣跡。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說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共同實施盜竊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時某在實施部分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對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犯盜竊罪,被告人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六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親屬積極補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曾因盜竊被行政處罰,可酌情從重處罰,現其再次實施盜竊,主觀惡性較大,不應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謝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於其提出的第2點辯護意見,經審查,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在盜竊過程中翻爬院墻搬運贓物,事後參與分贓,應當認為其起主要作用,而不是起次要、輔助作用,不能認定為從犯,但可以認定為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秦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被告人陳某、時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五年、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提出的判處被告人沙某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或者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違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量刑建議的相關規定,故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秦某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為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
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時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謝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秦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至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2013年二月六日 見習書記員 雍青 盜竊緩刑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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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下刑案】盜竊數額巨大-成功辯護判三緩四 真實案情:
本案系一起標準的盜竊案,被告人系成年人,盜竊數額為16266元,依照法律規定屬於數額巨大標準,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當事人通過咨詢和比較,最終選擇委托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全程辯護代理。
審理結果:
法庭采納刑事辯護律師意見,成功判處緩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白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A,男,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大專文化,住本市秦淮區,2008年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轉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白下區看守所。 辯護人,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檢刑訴號起訴書指控A犯盜竊罪,於2008年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當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瞭本案。被告A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