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手续。
7.记账凭证的审核过程需做成书面记录,禁止越级或缩短过程。 第6条 筹资偿付的发放
1.出纳人员在接到发放清册和记账凭证后,需认真核对发放清册上的金额,确保清册上明细金额的合计额与总计额保持一致。
2.出纳人员在支付利息或股利时,需做缴纳或发放记录。
3.出纳人员需注意:领取股利或债券本金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债券的所有权证领取并签字盖章,禁止代领。
4.筹资偿付时出纳人员需认真核实股票、债券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5.出纳人员需在发放后的股利与利息证券上加盖“作废”或“已发放”章,漏盖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6.出纳人员在筹资偿付中出现错误时,情节较轻者由企业内部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7条 记账与对账
1.会计人员需根据记账凭证、发放清册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及时登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明细账,直接或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2.每月月底,总账会计需与明细账分类会计核对双方账簿记录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科目余额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筹资偿付业务会计记录真实、可靠。
第3章 附则
第8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权及修改。 第9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