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毕业论文-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浅谈

2019-02-20 21:07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浅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浅谈

内容摘要: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我国民法中关于时间规定的两个既类似又有着严格区分

的重要权利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其胜诉的权利。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存续固定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全部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一种不变期间。两种制度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消除权利人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在客观上就造成权利不确定的状态。但二者在时间性质、立法精神、客体范围、时间起算,法律后果,法条表述等方面又存在诸多不同。本文通过对两者的性质、特点、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便澄清两者的实质界限。

关键词: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法律效力

Summary:Limitation refers to the rights holders not to exercise the statutory period, the fact that the right to continue until the expiry of the statutory period, they will lose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right to reques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be the period of validity.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limitation, rights of people lose their right to win. In addition to exclusion of the period is a statutory right to a fixed period of survival. Rights holders do not exercise their rights during the period, which occurred during the period after all of its rights through the elimination of the legal effect of a change during the period. Setting the two systems are aimed at a timely manner to urge the right to exercise their right to eliminate the rights of people can not exercise the right to exercise objectivity on the state of uncertainty caused by the right. . But both in terms of time nature, the spirit, object scope, timing, starting date,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expression and other areas of France there exist many differences.

Keywords :limitation of actions scheduled period legal force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十分重要的要权利存续期间法学术语,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对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极其重要。本文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效力等问题分别分析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内在区别点,以求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澄清两者的界限。 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的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其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便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随意行使权利,就必然会使长期以来已经相当稳定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动,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此外,一定的事实会因时间的流失而被人们渐渐淡忘,证据也会渐渐湮灭,难以收集。如果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往往难以查清事实,因而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为了稳定法律秩序,克服证据收集之困难,同时也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可以说是法律的直接依据。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一般诉讼时效制度都有这三个特征:第一,有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所谓的事实状态指对他人财产的实际占有或权利人能行使权利却不行使的事实;第二,一定的事实状态已经被人们所接受。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必须业已持续不断地经过一定期间并被人们所认可;第三,最后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时效制度的设立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秩序,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为权利人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在客观上就造成权利不确定的状态,既不利于稳定民事流转关系,也不利于社会财富之充分利用。此外,时效制度还有利于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能使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处理纠纷,免去了对年长日久的

纠纷查证、取证困难。保证法院能够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便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亦即权利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是,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其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当权利人请求法院裁判时,法院仍应立案受理。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实体权利本身已经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则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便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8月31日予以公布。这个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呈现多样化、疑难化趋势。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所进行的解释。最高法院于2007年2月正式启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起草工作,通过归纳、总结,对于与审判实务密切相关的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以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着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司法解释起草者认为,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司法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

规定进行裁判,该规定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同时,在义务人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依职权查明后则以裁定驳回起诉。可见,诉讼时效制度只是规制权利人的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的消灭。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它们是: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对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保护,法律因而作了特别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这是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对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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