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对邪教犯罪组织的法律界定及惩治处理(2)

2019-02-20 21:37

同理,我国公民还有言论、出版、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宣扬邪教。国务院先后于2000年9月20日、2001年12月12日、2005年3月23日、2006年1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这些行政法规分别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邪教内容的信息,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扬邪教的内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出版物含有宣扬邪教的内容,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宣扬邪教的情形,有违反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宣扬邪教的内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邪教活动,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邪教活动提供条件,娱乐场所实施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立法的建议———制定《反邪教法》

尽管我们在邪教斗争方面是有法可依的、依法进行的, 但也应看到, 我国反邪教立法是不完善的, 仅靠目前的《决定》、刑法相关条文和二个《解释》、一个“解答”来对付邪教犯罪是远远不够的, 原因是这些规定分散、不系统、不全面, 也没有讲到如何取缔的问题。这些零散性的法律规定, 不利于社会公众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掌握。至于目前西方国家(法国例外) 没有直接针对邪教组织犯罪立法, 大多只是将其犯罪适用在具体个罪中, 这是由于他们对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极度尊重和保护。如美国政府在邪教没有犯罪之前很难采取预防措施, 因稍有不慎, 就可能背上“违宪”罪名。但我国国

情不同, 整体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低, 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存在的历史久远, 对社会公众危害很深, 对社会稳定冲击很大。所以要专门立法, 重点防范和打击。笔者认为, 我国的《反邪教法》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规定邪教的基本内容。包括明确规定什么是邪教, 邪教活动的各种方式、特征等内容。执法部门就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来认定哪些非法组织是邪教, 从而改变目前我国对邪教认定上的被动局面, 也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

(二) 规定对邪教予以取缔、取缔的方式及打击的罪名。这是防范邪教犯罪滋生蔓延重要的一环。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犯罪的, 要详尽、具体地规定罪名和量刑幅度, 要针对邪教组织成员在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这里的一些规定要与刑法相衔接。

(三) 规定在反邪教斗争中必须坚持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方针。严格依法区分为首者、重要骨干与一般骨干、普通民众的区别, 坚决打击极少数违法犯罪的骨干分子, 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被蒙骗群众。还要规定对痴迷者进行教育转化工作的组织及具体方式,以加强对邪教的特殊性预防。

(四) 反邪教立法不能忽视惩治精神侵害。邪教组织的犯罪表明, 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 应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惩罚的同时, 增加民事惩罚的罚则, 以减少受害人家庭的损失和社会的负担。

(五) 规定反邪教斗争要动员全社会力量, 进行综合治理。邪教组织的产生、发展及邪教犯罪都是有很深的社会、历史、文化及经济原因的, 要想将邪教组织彻底铲除, 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在我国当前的国家管理体制下, 各部门、行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要设立怎样的组织协调机构, 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册府元龟》卷一五九《帝王部·革弊》。 [2]《宋会要辑稿》一六五册,刑法二,禁约。 [3]《大明律》卷第十一《礼律-祭祀》。 [4]《大清律例》卷十六《礼律》。 [5]人民日报评论员:《依法治国,严惩邪教》,载《人民日报》199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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