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程序。是除调整对象以外的划分法律部门的又一标准。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由于法律主体的多元性、调整对性的复杂性而难以符合传统的“特有的实体规则、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序”的标准。然而,从发展的观点看,可以认为,由于国际经济关系包含了国际法主体之间、国内法主体之间以及国际法主体与国内法主体之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与此相适应,宏观上,国际经济法特有的实体规则和调整方法是与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的密切结合、相互为用;其特有的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序是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取代诉讼方式的优先地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特定的调整对象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以及特有的调整方法,因此,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及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______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体化趋势
这一讲主要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的联系问题。这里的“一体化”有一个特定的含义,它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内部整合;以及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与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律规范的外部联结。简单讲,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保护,还包括竞争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有融为一体的趋势;同时,国际经济法本身跟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例如和社会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发生了关联。
一、国际经济立法的内部整合
这里的内部整合是指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整合,即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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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的方式 1、基本形态:
(1)规范性挂钩。规范性挂钩就是说两个国际经济法议题本身是有内在关联的,然后在谈判过程中把它挂钩在一起。把它运用到国际投资法领域,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比如当地成分要求,它是一种投资的措施,投资的法律规范要调整的对象,但TRIMs本身认为是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所以这项投资措施与贸易有着内在的关联。
(2)策略性挂钩。策略性挂钩就是说两个国际经济法议题本身没有什么内在关联,只是出于谈判的需要,从策略上把它挂钩起来。
2、具体途径:
(1)立法途径。就是谈判当中,把两个以上的议题挂钩起来,如乌拉圭回合中的TRIMs,就属于在立法层面上挂钩的,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个议题进行谈判,然后以一揽子协议的形式出现。
(2)司法途径。司法途径就是说有时条约上没有明确说这个议题是可以挂钩的,但司法机构利用它的司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就把两个议题挂钩起来。
(3)行政途径。
对国际经济体制的分类有两种:一类是组织对成员型,一类是成员对成员型,大致讲WTO是成员对成员。成员对成员型的话,组织本身没什么权利,WTO的秘书处没什么,有时起一个协调召集的作用,因为牵扯到成员的权利义务的分工,所以司法机构往往比较强势,WTO中USB争端解决机构,它就很强势,具有强权的半司法性质的机构,如果是组织对成员型,这种机构的话,往往组织的行政部门比较强势,如IMF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搞贷款的,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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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理事会,总理事、总裁等和世界银行一样有相当大的权力,发放贷款给你需要什么样条件等等,所以说这个权力是组织对成员的,这一类国际经济组织,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议题挂钩的可能性就较大。IMF发放贷款的条件,往往远远超出了金融的范围,我贷款给你,并不是叫你把金融的事情处理好了就行了,贸易、投资甚至有些社会议题等条件都要满足了,才发放贷款给你。当你碰到危机时,它就会把投资议题和金融或其他议题挂起钩来,比如说,97年亚洲金融危机,南韩得到贷款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中的一个很重要内容,就是让南韩实现投资自由化。
(二)整合的利弊 1、整合的益处 ●一般整合的益处
第一,增加某种政策效力。第二,平衡政策的“溢出”。 第三,议题交叉有利于谈判成功,促使协议达成。第四,平衡国内利益。第五,规模效应。
2、整合的弊端 ●一般整合的弊端
第一,造成功能混乱。第二、执行困难。第三,行动迟缓,缺乏效率。 ●在WTO框架内整合的弊端。第一,多议题挂钩,会出现合法性危机。第二,出现条件交叉。第三,垄断效应。
二、国际经济立法立法的外部联结
外部联结是指国际经济立法和国际社会领域立法发生关联。比如像环境立法、劳动立法等等。这些社会议题为什么和国际经济议题挂钩呢?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一)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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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失灵”理论(market failure)
市场失灵理论就是指由于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而使资源达不到最优配置的市场状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如化工厂,它的内在动因是赚钱,为了赚钱对企业来讲最好是让工厂排出的废水不加处理而进入下水道、河流、江湖等,这样就可减少治污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从而对环境保护、其它企业的生产和居民的生活带来危害。社会若要治理,就会增加负担。
为了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就必须借助于来自市场之外的另一种力量。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是主张经济(投资)自由化的,但过度的自由化,就会造成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就会破坏有关的社会价值,如环境问题、失业问题等,所以这时就需要相应的社会立法来制衡有关国际经济(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立法。
2、“政府失败” 理论 (government failure)(合法性理论)
所谓政府失败理论即政府通过介入、干预经济活动未能弥补市场失灵的后果 。政府失败表现为公共决策失误、政府机构的低效率、政府的扩张、政府的寻租行为。
我们讲经济(投资)过度自由化会造成市场失灵,按传统的做法应由政府来纠正。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的时候,它本身也可能存在着失败或失灵的情形,就是说他的合法性可能出现问题。具体讲就是说,政府可能不是代表大多数民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而是代表少数商人的利益。这样政府就可能片面主张经济(投资)的自由化,有时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忽视对社会价值的保护。因此,需要社会立法的出现。
3、“国际道德或正义”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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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法律认为,法律无论如何应符合人类基本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也就是说,按自然法理念,不管什么样的法律,都要符合自然法的准则。国际经济法虽然推动的是经济自由化,但一定要顾及到国际的道德或正义的准则,负起相应的社会立法的责任。
4、“宪政”理论(Constitutionalism)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宪政的要义:宪政是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现在研究WTO、国际经济法,很重要的一个结合点就是把国际经济法和宪法的理论结合在一起,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
这个理论认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有两道防线: 第一道是各国国内的宪法。
第二道防线——国际经济法的保护。在国际经济立法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强调保护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包括商人、跨国公司有投资贸易方面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经济自由的外部性有时会损害社会价值,如其主体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环境的污染、雇佣童工等,所以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派生的功能也要保护个人的社会权利。
也就是说,从传统看,对社会权利的保护用国内宪法就够了。但是,一旦社会权利遭到跨国公司的损害时,仅靠国内宪法已经不够了,这就需要依靠国际立法。这时就会推进社会立法的产生,用社会立法来制衡国际经济法。因为以经济自由化为导向的国际经济法,过于推动经济自由化,然后产生了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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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个人的社会权利,就需要把社会立法纳入到国际经济法中,来保护人的社会权利。
5、“深嵌的自由主义”理论(embedded liberalism)
(二)推动力量
1、NGOs的产生 2、NGOs的功能 3、NGOs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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