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段外,其它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100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代管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101条 营业线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10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自检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配备到位。
第103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交接申请;项目管理机构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向路局验委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路局验委会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组织验收。为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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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与现场监督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108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路局施工安全培训,爆破员由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章 安全责任与考核
第134条 路局安全监察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路局根据铁道部建设司每月公布路外有关施工单位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情况和处理情况,在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评审条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136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前发《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铁总发[2008]226号)、《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Ⅲ级施工管理补充规定》(济铁总发[2009]112号)、《天窗综合利用和天窗点外作业分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济铁总发[2009]256号)、《营业线施工等级分类及安全监控补充规定》(济铁总发[2009]325—12—
号)、《关于规范〈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填写的通知》(济总电[2009]420号)和《取消施工天窗封锁前慢行的补充规定》(济铁总发[2010]71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部、局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三、供电维修天窗作业项目(含电力、给水) ㈠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检调接触网悬挂; 2.检调(更换)软横跨; 3.检调锚段关节; 4.检调(更换)中心锚结; 5.检调线岔;
6.检调(更换)分段绝缘器; 7.检调(更换)分相绝缘器; 8.检调(更换)电联结器; 9.检调(更换)支撑定位器; 10.测量导线磨耗;
11.检修(更换)隔离开关、避雷器及引线; 12.检调(更换)正馈线、供电线; 13.检调(更换)附加导线; 14.检调(更换)下锚装置;
15.检调、安装接触悬挂、支撑装置上的设备标志、号码;16.车梯巡检及接触网作业车巡视; 17.轨道吊车立杆、拨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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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安装、改造软横跨; 19.清扫、更换、安装绝缘子; 20.客专线夜间步行巡视; 21.车站内股道间的电力设备检修; 22.车站内影响机车打风的电力设备检修; 23.车站内股道间的给水设备检修。 ㈡施工天窗作业项目
1.接触网设备大修、更新改造作业;
2.维修天窗时间内无法完成的设备专项整治作业; 3.车站内股道间的电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作业。 4.车站内股道间的给水设备大修、更新改造作业。 ㈢垂直天窗作业项目
1.上下行分段绝缘器和上、下行联络开关检修作业; 2.软横跨上下行分段绝缘子或中性区设备的检修作业;
3.在上行与下行(或下行与上行)设备安全距离不足1600mm处进行检修作业;
4.同杆合架不同供电臂供电设备上的检修作业;
5.双线路桥隧上下行接触网带电设备间的距离不足2米的检修作业; 6.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处的吸上线检修作业;
7.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内V停作业不能满足安全距离的检修作业。 以上需要垂直天窗作业的地点由供电段(维管段)各网工区进行统计,经供电段(维管段)审核确认后报机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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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天窗综合利用办法
第三章 维修天窗综合利用
第8条 维修天窗共用计划安排原则
在同一区间(车站)维修天窗共用时,维修计划安排原则为:供电和工务共同作业时,以供电作业为主;工务和电务共同作业时,以工务作业为主;供电和电务共同作业时,以电务作业为主;车辆和工务、电务、供电共同作业时,以工务、电务、供电作业为主;电务、工务、供电共用垂直天窗作业时,以电务作业为主。
第四章 施工天窗综合利用
第11条 施工天窗综合利用原则
维修作业地点与施工封锁地点及影响范围不重叠或交叉时,维修作业单位均可综合利用。施工封锁地点与维修作业地点重叠或交叉时,综合利用天窗原则如下:
利用施工天窗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作业不得影响施工作业,维修作业在施工天窗时间内完成,且维修作业不能使用作业车或影响施工开通。
第12条 天窗综合利用组织方式
3.同一区间(车站)天窗综合利用时,维修单位应参加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施工预备会上,维修单位要将“施工天窗共用签认单”交施工预备会主持人和相关单位,施工主体单位、维修单位要在会议上对配合安排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以确保施工组织安全、有序。
4.同一区间(车站)内,施工单位有作业车作业时,维修作业可根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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