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吏考核制度述评及启示

2019-02-20 21:48

唐代官吏考核制度述评及思考

考核,在古代称“考课”、“考绩”、“考功”等,是对官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主要是政绩考核。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什么朝代,也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统治者都以一定标准考核科责在任官吏的功过行能,并以此升降赏罚。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强,对官吏的选择和考察也更加重视,据《资治通鉴》卷194的记载,唐太宗说过:“为官择人,唯才是与,苟或不才,虽亲不用”[1](第十章六节唐代官吏的考课制度)。可以说唐代官吏的考核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政治制度。但是,严密的考课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吏治日益腐败的痼疾,加以在执行中弊端百出,到中晚唐时期,藩镇割据,各占一方,考课制度也就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认真执行了。然而,唐王朝所制定的官吏考核制度,对今天的公务员考核和选官用人仍不失其借鉴意义。

一、 唐代官吏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唐代考核官吏的内容和标准概括起来就是“四善”、“二十七最”。其中,“四善”据《新唐书〃百官志一》记载是: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据《大唐六典〃吏部〃考功郎中》的记载是: 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集,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师(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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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帅,《百官志》作“军将”)之最;十四曰礼仪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理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句检之最;十八曰职事脩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剩(《百官志》作“成”)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居多(《百官志》作“多者”),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讥察(《百官志》作“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不扰(《百官志》作“市廛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肃清(《百官志》作“清肃”),城隍脩理,为镇防之最 [2]。 “四善”、“二十七最”也可以分别看作唐代考核官吏的通用标准和职务分类标准。 “四善”,简单说就是德、慎、公、勤四个字。这四条是对各类官吏共同的品德要求,即通用标准。“二十七最”,则是针对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而规定的不同要求。也就是制订出每一类官职的考课标准,来考核各类官吏的才能。这与前代唐朝的考绩制度相比,较为详细完备 [3] 。所以说,按照官吏职责实行分类考绩,规定比较具体,目标也相对明确。此外,唐代的考绩范围也非常广泛,除了按“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考核九品以上的官员外,对九品以下的官员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如“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急、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肯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

二、 唐代官吏考核的机构和方式

贞观三年,唐太宗颁布了考课法,中央尚书省吏部是负责考课的机关,吏部属下有考功司,这个司就是专门负责考课官吏的机构。在考功司中设有郎中、员外郎各1人,考功郎中品秩从五品上,负责京官考课;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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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外官考课。因为他们的品秩较低,只能负责四品以下官吏的考课,对三品以上的大臣,必须报呈皇帝亲自裁决[1](第十章六节唐代官吏的考课制度)。每个部门中由部门长官考核下属,首先是初考,并且部门长官要当着本部全体官员的面宣读考绩结果;然后再上报到尚书省总考,最后皇帝下诏派使臣重新核准后,才可确定等级。为了防止各级长官和考功司的偏执成见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唐朝又专设由六部尚、侍和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兼任的考核监校四员,其中两人称监京官考使和校京官考使,两人称监外官考使和校外官考使,分别督导对京朝官和地方官的考核工作。这个制度的创立,使得唐朝的官员考核程序比秦汉要复杂。但有利于激励和鞭策官员。

唐朝所有官员不论职位高低,每年都需经过一定的考课,称为小考。每四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小考评定被考者的等第;大考则综合四年的等第以决定升降赏罚[1](第十章六节唐代官吏的考课制度)。而考课的程序通常分两步:首先由中央官署和地方长官对其下属进行考核,然后由朝廷派员进行复考。被考官员要写一份当年功过状况的材料,并由长官在全体官员面前宣读,当众评定等级。被考人如对所定等级有异议,可以申诉;考核完毕,将结果记入考簿,作为日后升迁的依据。

从其考核机构和方式来看,唐代对官吏的考核程序齐全明确,并有考课法作保障。所以,曾经严袭考课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带来了唐朝一度的繁荣盛世。

三、 唐代官吏考核结果及使用

在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时,考官便根据 “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把被考人的考绩优劣和所得的善最多少,区别为九等。其具体分等办法,据《新唐书〃百官志一》所载: 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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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精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 这九等配置办法(《大唐六典》、《通典》、《册府元龟》等书的文字略有差异)把各类官员的功过好坏区别得十分清楚。流外官,以行能功过分四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亲、勋、翊三卫及王府执仗亲事、执乘亲事等佐卫人员皆以其行能功过分为上、中、下三等。《大唐六典〃尚书吏部》考功郎条说:专勤谨慎,宿卫如法,便习弓马者为上,番期不违,职掌无失,虽解弓马,非是灼然者为中,违番不上,数有犯失,好请私假,不习弓马者为下[1](第十章六节唐代官吏的考课制度)。

唐代各级官吏的政绩评定等级与其升降赏罚密切相关。经考核,凡列于中等以上者,皆可升官、加禄;中等以下者,就要降级罚禄,情节严重,则要罢官受惩。具体升降赏罚是:中上以上,每晋级一等加禄一季(一年四季,加一季,便是加禄四分之一);中下以下,每退级一等减禄一季;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解除官职,停发当年俸禄,追还任命书。一年之后,再依据情况进行升降。

台湾史学家黄清连先生曾根据各种唐令记载,编过一份唐代流内官九等考第的品评细则,大抵是:按职设目达到“最”者,加四善俱全,就评“上上”,一最三善或无最四善,可评“上中”,一最三善或无最三善,可评“上下”;一最一善或无最二善,可评中上;一最或无最而有一善,可评“中中”;倘无最无善,但“职事粗理”,可评“中下”。再往后是“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评“下上”;“背公向私,职事废闻”评“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评“下下”(《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大抵能排在中等三级的,起码可以保住职位或官阶,列入下等三级的,依次是革职降级,听候监察部门查处,直至“贪浊有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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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从以上陈述不难看出,唐代对官吏的考核坚持把思想道德放在第一位。在考核等级中,第五级即“中中”是分界线,站住脚跟的基础是一最或一善。“最”就是工作能力和绩效都称合格,要凭数字说话,是实的。“善”是别人对你的评估或印象,并无客观标准,是虚的。但在考核实践中,“善”的多少至关重要,比如并无绩效之最而四善俱全,亦可评“上中”,减一善犹可得“上下”,领取精装考牒,记入个人档案,等着升官晋级。反之,绩效和能力是“最”,但品德操守方面乏善可陈,最后也就得一个“中中”[4]。这样划分考核等级既具体分明又不失严密,并且容易掌握,便于实施。同时,对升降赏罚,选贤任能,奖勤罚懒,也是非常有效得力的措施。

四、唐代官吏考核制度的启示

我国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已经10多年了,考核内容与方法不断完善,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的考核工作仍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甚至在个别地方和部门考核已逐渐流于形式。所以,我们应不断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而从唐代的官吏考核制度中,我们会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考核标准做到普遍和特殊相结合。正如唐代考核官吏标准中的“四善”和“二十七最”相结合,既有通用标准,又有职位分类标准。在现代公务员考核中,对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基本学历水平等相关指标可以采用普遍性的标准,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总体素质,使公务员队伍能普遍达到一个基本较高的水准。但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则应区别对待。如,领导岗位应突出其领导能力和业绩能力的考核,而一般业务人员则应考核其工作的熟练程度。

二是考核内容上要切实加重对公务员思想道德的考核。唐代官吏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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