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在册学生清册》和安置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聘用教职工清册》和安置报告; 5.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本公司拟终止办学公告》。 四、分公司设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 2.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和账户状况报告; 4.本公司因开设分公司增加相应办学资金而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证明材料;
5.分公司专职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6.拟聘用的分公司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分公司拟聘用外籍教师任教的,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本单位具有聘用外籍教师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拟聘用外籍教师的任教资质证明材料;
7.拟聘用的分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8.拟聘用的分公司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9.分公司营业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参照公司设立) 10.分公司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1.分公司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12.各项管理制度。 五、分公司变更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变更申请表》。(其他内容参照分公司设立)
六、分公司终止办学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在册学生清册》和安置报告;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聘用教职工清册》和安置报告; 4.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刊登的《分公司拟终止办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