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社会组织

2019-02-20 22:03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拟订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 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培育扶持我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8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运作机制的建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的开展,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内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将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支付服务费用的做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实施原则

(一)以民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为目标,努力提升政府对社会公共需求的回应性。

(二)明晰权责,协调推进。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协调推进。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内容。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管机制,保证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操作规程 (一)项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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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分为两类,即定向委托项目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定向委托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提出,列入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项目预算,采取单独立项、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业务需求提出,列入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采取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

2、每年6月底前,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分别将下一年度定向委托项目和规划开展的公益性服务项目报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3、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对社会组织提出项目的社会公益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与公示。定向委托的项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部门预算管理并进行公示。 (二)项目申报

1、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于每年《目录》公示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定向委托项目与当年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2、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社会信誉良好。 3、项目申报可通过区门户网站下载《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目录》和《项目申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后,报送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4、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书》的真实性及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核,提供项目评审标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报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5、以往承担定向委托项目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三)项目评审

1、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招管办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定向委托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限额规定纳入区招投标平台规范操作。

3、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财力平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相关信息和结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主要采用会议评审制。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评审结果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审,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3)立项通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服务方与服务供应方应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项目分级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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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项目过程监管。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记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帐簿等。项目推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购买服务方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以及发生其他重要事项时,服务供应方必须及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绩效评估

项目绩效评估依据项目评审专业标准,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评估由评审委员会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由评审委员会引入中介机构或社会各界人士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定向委托项目的绩效评估,由购买服务方组织实施。 (六)奖罚措施

对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的,评审委员会、购买服务方可在次年立项评审时,适当放宽条件,给予优先立项。对服务供应方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和计划、无故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未能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况的,购买服务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予以中止或撤项该项目,同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被中止和撤项的项目,均不再拨付经费。被撤项的项目,还需追回已拨付经费,服务供应方次年不得申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七)经费划拨

1、定向委托项目的经费由购买服务方下拨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经费,由区民政局拨付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实行一次性拨付;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项目完成后,服务供应方应如实汇总经费支付、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3、定向委托项目的评审经费由购买服务方支付;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审经费从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本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与国家、上海市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闵行区民政局 二0一0年三月

附: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书 社会组织名称 上海闵行区新虹飞尔社区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类别 成立日期 登记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3年11月27日 闵行区社团管理局 上海闵行区新虹街道社区综合协管服务社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3年10月24日 闵行区社团管理局 3

上海闵行区新虹街道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

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3年4月19日 闵行区社团管理局

上海市闵行新虹社区爱博第二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

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2年2月14日 闵行区社团管理局

上海市闵行新虹社区爱博第一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2年2月14日 2011年1月26日 2006年7月10日

闵行区社团管理局 闵行区社团管理局 闵行区社团管理局

上海闵行区新虹敬老院

上海闵行区新虹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海闵行区新虹福王公益发展中心

上海闵行区新虹桥益愿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对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建议

阅读: 567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群众追求精神富有、物质富裕的愿望显得越来越强烈。然而,在社会的某些服务或治理领域,“市场失灵”甚至于“政府失灵”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大量的社会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宁波市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之一,在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制度创新和统筹规划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由点到面推开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建议:

一、转变观念,加快改革。要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加快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社会实践表明,许多社会事务,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如果政府继续大包大揽,不但效率低下,群众不满意,而且行政成本也难以为继。因此,政府现行的某些“职能”要坚决“退出”, 并抓紧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给社会组织以“进入”并“生存”的空间。如果没有政府机构的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成为一句空话!同时,一些新兴的、适宜于社会自治自律的领域,干脆就从一开始让社会组织来自理。有的领域或事务,原本应由社会组织治理但因历史原因暂由市场代为调节的,要逐步实现回归。总之,政府要转变观念,遵循规律,加快改革,完善管理,努力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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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现阶段,应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以下几类社会组织:一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其在扶老(残)助学、救灾济困等方面实施项目提供服务;二是科、教、文、卫等民生事业类的社会组织,让其在满足广大民众各种需求中发挥更多更好的作用;三是互助志愿类社会组织,大力培养公民在社会建设中的主体意识和奉献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四是城乡基层的调解融合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自身维权、矛盾调解、社会维稳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有生力量;五是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加强工商企业自身的抱团发展和行业自律。对那些带有明显的逐利或政治倾向、群众和社会目前接受程度还较低的社会组织,以及本领域(部门)内社会组织已过多过滥的,要严格控制其发展。同时,要改革现行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适度降低准入门槛,通过完善立法和分类管理,把大量的游离于政府管控之外的社会组织,纳入到法治轨道。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后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等级评估、社会测评和依法监督等,规范所有社会组织的行为。

三、城乡并进,务实惠民。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中,要避免“城镇一头热、乡村一头冷”的现象,只要条件具备或基本具备,群众有需求,都要积极支持城乡基层发展社会组织,防止出现新的城乡差别。还要避免“运动式”发展,有的地方为完成考核任务,片面追求“工作亮点”,搞形式主义,使社会组织量多质次、名不副实。在鼓励发展社会组织的工作中,要学习外地经验,探索实施对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机制,采取政策扶持、项目支持、业务培训、跟踪指导和外聘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退休的干部、教师、律师、法官、企业家)等切实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育和快速成长。另外,笔者认为,要使社会组织能充满活力、发挥作用,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群众参与、为群众服务。如何让群众有动力、有能力、有渠道或平台(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的社会管理,这是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重要议题。(何月祥)

浅谈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作者:孙启洋 来源:巴中市民政局 点击率:3620 时间:2009年12月8日

近年来,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社区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业务内容包括社区养老、再就业、城乡环境、托幼、体育健身、生活帮扶等,从邻里和谐相处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到下岗再就业的关乎民生的大事,在整合社区资源、提高居民参与意识、丰富居民物质精神生活、拓宽社区建设渠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为建设居民自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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