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概述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
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
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
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
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背景
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 三、法典的内容和特征 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
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买卖契约:注重形式,标的多样。 租赁契约:充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 劳务契约:对劳务的质量、报酬有明确的规定。
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 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
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二章 希伯来法(略)
第一节 希伯来法概述
一、希伯来法的概念 二、希伯来法的产生和演变 三、“律法书” 三、希伯来法的特点
第二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内容
一、“摩西十诫” 二、财产法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 四、犯罪与刑罚 五、诉讼制度
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第三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及其演变 1.古印度法的产生
古印度法是伴随着婆罗门教和印度国家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公元前1000——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解体,逐渐形成了奴隶制国家。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并很快发展成为国教,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式形成。
2.古代印度法的全盛
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北印度,建立了统一的奴隶制帝国孔雀王国。第三代王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广为宣扬佛法。佛教经典《三藏》基本定型于约公元前253年召开的第三次结集,它不仅是佛教经典也是佛教法律汇编。在佛法迅速发展的同时,婆罗门教法也得到重视。在这一时期,印度法制史上最有名的一部法典——《摩奴法典》开始编纂,后又经多次修订和补充,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4.古代印度法的衰落
公元3世纪,印度北部印度重新陷入分裂。印度社会也逐渐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6世纪以后,佛教日趋衰落,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重新兴起。这一时期除《摩奴法典》继续沿用,还有作为其补充的《那罗陀法典》和《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较为著名。以后,由于印度逐渐为穆斯林所统治,古代印度法不断衰落。
三、古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印度最古老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神圣的经典。 法经: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 ,附属于吠陀。
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
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 四、古印度法的特征 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五、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不同的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三、债法
契约关系较为简单,而且比较注重形式;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但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之间的婚姻;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五、继承法
继承实行长子优先原则;继承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六、犯罪与刑罚
许多罪名的设置及其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七、诉讼制度
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神明裁判广泛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