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笔记(2)

2019-02-20 22:26

第四章 古希腊法(略)

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

一、古希腊法的概念 二、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古希腊法的一般特征

第二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宪法” 二、财产法 三、债法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五、犯罪与刑罚 六、法院组织与诉讼

第三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

公元前8世纪前,罗马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管理城邦的机构有民众大会(库里亚大会)、元老院(氏族长老组成)和“王”(由民选产生)。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图里乌斯进行改

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在这一时期,法律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很少成文法。

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

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国家管理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议会、执政官、独裁官、保民官等。这一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

在帝国的最初30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 ,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罗马帝国由盛转衰。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正是这时期的重大成果。

三、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2.议会制定的法律

罗马共和国时期,议会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库里亚议会、百人团议会和地方议会。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创制机构,仅仅享有法律表决权,没有讨论与修改的权利。到帝国时期,这些议会更是形同虚设。

3.裁判官的告示

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到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

4.元老院决议

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

5.皇帝敕令

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法学家的解答

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垄断。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对审判活动没有拘束力。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罗马法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市民法和裁判官法; 5.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法 1.人格 (1)人格内容

人格是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组成。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具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可以将罗马分为自由人、奴隶和准奴隶三个阶层。

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是指选举权、参政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等。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皇帝赐予等方式。罗马法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亲属称“他权人”。

(2)人格的变更

人格大变更;人格中变更;人格小变更。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的能力。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 3.法人

介绍法人制度的形成及其理论基础。罗马法中的法人被分为两种: 社团: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4.婚姻家庭

罗马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形式。 有夫权婚姻为市民法上的婚姻,为要式婚姻,包括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无夫权婚姻为万民法上的婚姻,为略式婚姻。 二、物法 1.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都是物。 物的分类主要有:有体物与无体物,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动产与不动产,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等。

(3)所有权的概念和形式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

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所有权的形式: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 2.债权

债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罗马法上关于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解释各种发生原因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关系。

3.继承法

解释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发展历程;说明法定继承的概念、继承原则和顺序;说明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权的行使及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的种类。

三、诉讼法 1.公诉与私诉

公诉指对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诉讼,私诉是指有关个人利益的诉讼。这种划分是和公法、私法的划分相对应的。

2.法定诉讼

罗马古老的诉讼制度,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并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说一定的套语,做一定的动作,携带争讼物到庭,充满了形式主义色彩。

3.程式诉讼

盛行于帝国初期,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最高裁判官为消除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提出了程式诉讼。程式诉讼分为法律审阶段和事实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能自由陈述自己意见,而且也适用于外国人。

4.特别诉讼

流行于帝国后期,也叫特别诉讼。其特点是审判不分原有的两个阶段,始终由一个官吏处理,取证允许逼供,判决得强制执行。

第三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社会最发达的法律;

二、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使罗马法在西欧各国得到广泛使用,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外国法制史笔记(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java考试系统本科学位论文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