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的角度试论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的认识误区和道德缺憾

2019-03-03 13:27

从法理学的角度试论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的认识误区和道

德缺憾

一、引言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根本,在于首先要建构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这是实现法治的根本所在。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坚持公正执法,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根本和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和?法律不是万能的?,只有把?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对现代人类社会中的旧道德进行扬弃、对新道德进行倡导,结合依法治国,最终才能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在抽象的意义上,法律对道德价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义来自道德的赋予,道德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发挥,依靠我们对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的认同和坚持。这种正确抉择的品质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对规则的遵循,而是遵循规则的品质,它使人的意志行为不断获得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美德不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是法治的前提。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准确把握法的精神中的道德所在,按照美德的标准分析问题、看待问题、处理问题,方能切实实现法律的价值,也才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二、错误的行政执法观念的转变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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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并向各级政府部署了完成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任务和措施。五年来,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纲要》,促进了政府职能的基本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需要各级政府及公务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行政观念,最终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新的行政观念,成为实现目标的首要的关键问题。

建立法治政府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之所在,而法治理念的树立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法治理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法治的字面意思就是法律的统治,其核心是法律至上。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是法律必须是人民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根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使社会达到一种合理的状态。由此可见,法治与权利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方面权利是法治实现的一个基础;另一方面,法治的最终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并实现公民的权利。

行政执法是落实依法行政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关键,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保障。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公务员必须树立有正确的行政执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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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税务稽查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个别部门和部分人员在行政执法观念上的一些落后或错误认识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上,严重影响执法工作质量、部门形象和对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的后果,是我们需要正视和亟待解决的。当前税务稽查部门在行政执法观念和行政执法行为上凸显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执法理念上?唯我独尊?。个别部门和部分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自己是执法者,自己就是代表法律的意志,自己就是法。这种错误的理念在许多时候的表现形式不是明显而是隐形的,但正因其是隐形的,其危害程度和恶劣后果更显严重;二是在工作作风上?妄自尊大?。许多执法人员对法律体系不求甚解,?仅仅根据一知半解,根据‘想当然’,就在那里发号施令,这种主观主义的作风,不是还在许多同志中间存在着吗??(毛泽东语);三是在执法心态上?高人一等?。有些执法人员把自己所在的执法部门看得过重,觉得高人一等,对执法对象表现出不屑一顾、高高在上的姿态,看不上,看不起,不尊重,随意训斥,指责。而对抱有这种心态的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应当认真体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对纳税人的称谓的良苦用心和原因所在;四是在执法手段上?罚字当先?。许多执法人员执法时只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忽视法治的教育性,处理问题不是从法的精神出发、寻求法律所要体现的价值所在,而是从如何能够多罚款、多罚款才能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的错误理念出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执法就是罚款、罚款的依据是多选的、多选的结果是可以通过托关系、找门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负面影响——这是对我们依法行政的严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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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之一。

小结: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观念上存在的问题,是对法治精神的损害,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破坏。因此转变错误的行政执法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三、对法律体系在税务稽查执法中的适用观念的局限亟待打破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都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规则体系。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是在不同的层次上,从微观到宏观地构建起来的:使用法律语言,通过把众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用某种分类的、系统化的方式组建起来,最终构成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称。但因为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彼此联系,各个法律部门之间难以截然分开(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门法所调整)。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将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即当代中国的部门法体系,包括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诉讼法等几大法律部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所要运用到的法律部门涉及多个,只有在综合运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得到有法可依、做到依法行政。但在税务稽查执法的实践中,往往会犯?部门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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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所说的部门主义,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在思维和行为层面上,表现出?部门本位?或?部门中心?倾向:认识问题视野狭窄,局限于从部门法律角度而非法律体系高度观察和思考问题,缺乏?系统概念?;分析及处理问题局限于以部门法律为中心,自成体系,认识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所具备的相互独立但又内在联系的客观规律,不敢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缺乏?宏观意念?。

在?部门主义?的语境下,执法人员会提出诸如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范不明确的无法可依的说法,进而以?法无明文不执行?的理由对涉税违法行为放任甚至是放纵;执法人员还会提出诸如税务部门只能援引税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其他的部门法是税务机关不能援引的说法,进而自缚手脚,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有法不敢依。

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稽查为例,许多税务稽查人员对该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检查,普遍存在无从下手的感觉——主要困惑在于对其成本构成(企业所得税)和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真实性认为无从判定。究其原因,是认为对纳税人明显偏高(有些甚至是畸高)的成本构成和扣除项目如进行调整,税收法律体系中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进而是要么核定一个应纳税款了之,要么全盘认可纳税人的申报数。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规定了对达到一定规模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而对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法,在现行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已有多个法律层面的明确和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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