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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5 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保存记录。 4.1.13 安全检查
4.1.13.1 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确保安全检查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1.13.2 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
——日常检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天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检查: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专业检查: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消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方等安全状况进行专业检查;
——综合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定期应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
各类安全检查应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和方法。所有安全检查均应保存记录。
4.1.13.3 企业应确保对安全检查和排查事故隐患中所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治理方案。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企业应在事故隐患整改时实行“五定”(定措施、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间、定预案)。
企业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管执法检查。
4.1.13.4 作业现场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现象。 4.1.14 事故管理
4.1.14.1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1.14.2 企业的工伤、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的实际发生数量应低于其年度计划中的控制指标值。 4.1.14.3 应对各类事故及时报告(最迟不超过一小时),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GB 6441和GB 6442的相关规定,确保查明事故的原因,调查报告应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1.14.4 定期应对事故、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寻找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措施。
4.1.14.5 企业应对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4.2 基础设施安全条件的基本要求 4.2.1 金属切削机床
4.2.1.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其安全距离、刚度、强度及稳定性均应符合GB/T 8196、GB 23821的相关规定。
4.2.1.2 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2.1.3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4.2.1.4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1.5 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线路无老化,绝缘无破损。 4.2.1.6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距离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电器箱、柜与线路应符合本标准4.2.38.4的规定,周边0.8m范围内无障碍物,柜门开启应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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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 设备上未加防护罩的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表面3mm,且无毛刺或棱角。 4.2.1.8 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2.1.9 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钻床、磨床、车床、插床、电火花加工机床、锯床、铣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周边应设置操作者能触及的急停按钮。
——磨床:砂轮选用、安装、防护、调试等应符合GB 4674的相关规定,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时,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且防护有效。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液位应与工作电流相匹配。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安全距离进行隔离。
——铣床:外露的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不准在机床运行状态下对刀、调整或测量零件;工作台上不准摆放未固定的物品。
——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设置固定或可调式防护装置,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任何安全装置动作,均切断所有动力回路。
——数控机床:加工区域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其活动门应与运动轴驱动电机联锁;调整刀具或零件时应采用手动;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这些功能应闭锁,可采用密码或钥匙开关。
4.2.2 冲、剪、压机械
4.2.2.1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或无松动;牵引电磁铁触头无粘连,中间继电器触点应接触可靠,无连车现象。
4.2.2.2 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4.2.2.3急停装置应符合GB 16754的相关规定,大型冲压机械一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4.2.2.4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4.2.2.5 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4.2.2.6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2.7 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配备双手操作装置,其安装、使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19671的相关规定。 4.2.2.8 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4.2.2.9 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规定,其开口处应与设备联锁。
4.2.2.10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4.2.3 起重机械
4.2.3.1 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产品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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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4.2.3.2 金属结构件和轨道
4.2.3.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
4.2.3.2.2 金属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无缺件、无损伤。 4.2.3.2.3 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
4.2.3.3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GB/T 5972的规定。 4.2.3.4 滑轮应转动灵活,其防护罩应完好;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其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0%,并不得有裂纹。
4.2.3.5 吊钩等取物装置 4.2.3.5.1 无裂纹。
4.2.3.5.2 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 4.2.3.5.3 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4.2.3.5.4 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
4.2.3.5.5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 4.2.3.5.6 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 4.2.3.5.7 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探伤检查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4.2.3.6 制动器
4.2.3.6.1 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合适。 4.2.3.6.2 液压制动器不得漏油。
4.2.3.6.3 吊运炽热金属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下降)机构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4.2.3.7 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1t及以上起重机械应加装重量限制器。1t以下起重机械应加装防止电动葫芦脱轨的装置。
4.2.3.8 急停装置、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完好、可靠。急停装置不得自动复位,且装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部位。
4.2.3.9 便携式(含地面操作、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且功能齐全、有效。无线遥控装置应由专人保管,非操作人员不得启动按钮。便携式地面操作按钮盘的按钮自动复位(急停开关除外),控制电缆支承绳应完整有效。
4.2.3.10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4.2.3.11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电气装置应配备完好;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4.2.3.12 各类防护罩、盖完整可靠;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相关规定。
4.2.3.13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应安全可靠;起升高度大于50m且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安装风速仪。 4.2.3.14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
4.2.3.14.1 明显部位应标注额定起重量、检验合格证和设备编号等标识。 4.2.3.14.2 危险部位标志应齐全、清晰,并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14.3 运动部件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室外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4.2.3.14.4 司机室应确保视野清晰,并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好、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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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4.5 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露天作业的司机室应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装置,高温、铸造作业的司机室应密封并加装空调。 4.2.3.15 吊索具
4.2.3.15.1 自制吊索具的设计、制作、检验等技术资料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并报本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4.2.3.15.2 购置吊具与索具应是具备安全认可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
4.2.3.15.3 使用单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吊具与索具应定置摆放,且有明显的载荷标识;所有资料应存档。
4.2.3.16 铁路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升降机等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的限速防坠、过载保护、松绳保护、货叉伸缩行程限位器等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应符合JB 5319.2的相关规定。
4.2.5 厂内机动车辆(含工程机械)
4.2.5.1 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4.2.5.2 车身整洁,所有部件及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4.2.5.3 动力系统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声音;点火、燃料、润滑、冷却系统性能应良好;连接管道应无漏水、漏油。
4.2.5.4 电气系统应完好;大灯、转向、制动灯应完好并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罩;电器仪表应配置齐全,性能可靠;喇叭应灵敏,音量适中;连接电气线路应无漏电。
4.2.5.5 传动系统应运转平稳,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变速器的自锁、互锁应可靠,且不跳档、不乱档。 4.2.5.6 行驶系统应连接紧固,车架和前后桥不应变形或产生裂纹;轮胎磨损不应超过标准规定的磨损量,且胎面无损伤。
4.2.5.7 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可靠,行驶中不应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等。
4.2.5.8 制动系统应安全可靠,无跑偏现象,制动距离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切断行车电源。
4.2.9 装配线(含部件分装线、焊装线)
4.2.9.1输送机械的防护罩(网)应完好,无变形和破损;人行通道上方应装设护网(板)。
4.2.9.2 大型部件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应牢固可靠;回转区域应有醒目的安全标识和报警装置,周围1.5m处应设置防护栏。
4.2.9.3 起重机械的联锁、限位,以及行程限制器、缓冲器等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制动器应平稳、可靠;急停按钮应配置齐全、可靠。
4.2.9.4吊索具应符合本标准4.2.3.3和4.2.3.5的相关规定。 4.2.9.5控制台、操作工位以及装配线适当距离(不宜超过20M)间应设置急停装置,且不得自动复位;开线、停线或急停时应有明显的声光报警信号。
4.2.9.6风动工具应定置摆放,且符合本标准4.2.10的相关规定。
4.2.9.7 一、二类电动工具应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本体应符合本标准4.2.42的相关规定。 4.2.9.8运转小车应定位准确、夹持牢固;料架(箱、斗)应结构合理、牢固,放置应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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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 人员需要跨越输送线的地段应设置通行过桥,通行过桥的平台、踏板应防滑,其结构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相关规定。
4.2.9.10 地沟入口处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且完好、无变形;沟内应无障碍物,并应配置应急照明灯,且不允许积水、积油。
4.2.9.11 各种焊接机械防护罩、防火花飞溅设施应齐全、可靠;仪表及按钮应清晰、完好;电气线路应符合本标准4.2.36的相关规定;电焊设备应符合本标准4.2.41的相关规定,且定期检测。 4.2.9.12 焊装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可靠的烟尘防治设施。
4.2.9.13 机械手作业区应为全封闭作业环境,周围设置防护栏,并配置可靠的联锁装置。 4.2.10 风动工具
4.2.10.1 砂轮的装夹应牢靠,无松动;卡盘与砂轮的接触面应平整、均匀,压紧螺母或螺栓无滑扣,且有防松措施。
4.2.10.2 使用风动工具应配备完好无损的风罩和防护罩,并严禁拆卸。
4.2.10.3 开关和进气阀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并能准确控制正反转和停止,关闭后不允许漏气。 4.2.10.4 各种形式的防松脱装置应完好,可靠。 4.2.10.5 输气管道及软管不应泄漏、老化或腐蚀。 4.2.11 砂轮机
4.2.11.1 安装地点
4.2.11.1.1 单台设备可安装在人员较少的地方,且在靠近人员方向设置防护网;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内。
4.2.11.1.2 有腐蚀性气体,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精密机床的上风侧不应安装砂轮机。 4.2.11.1.3 确保操作者在砂轮两侧有足够的作业空间。
4.2.11.2 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开口角度及与砂轮之间的间隙应符合GB 4674的相关规定。 4.2.11.3 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6mm。 4.2.11.4 砂轮应无裂纹、无破损;禁止使用受潮、受冻、超过使用期的砂轮。
4.2.11.5 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安装牢固,托架应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其与砂轮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3mm。
4.2.11.6 法兰盘的直径大小、强度以及砂轮与法兰盘之间的软垫应符合GB 4674的相关要求。 4.2.11.7 砂轮机运行应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应超过GB 4674的相关规定。
4.2.11.8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工作面照度应大于或等于300(lx)。 4.2.12 射线探伤设备
4.2.12.1 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工作许可登记证、定期检测报告、个人辐射量监测检验报告、个人健康档案等资料、记录应齐全、有效;
——相关工作人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试验人员)进入工业探伤辐射工作场所时,应佩戴报警式剂量计;
——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2.12.2 探伤室的门、窗、电缆沟、铅板等防辐射措施完好,X射线探伤室屏蔽墙外30cm处空气比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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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率应小于2.5μGy·h。控制室应配置监视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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