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

2019-03-09 20:16

AQ/T 7009—2013

4.2.12.3 各种报警、信号、通讯及警示标志应完好、灵敏、准确、及时;照射室的闭锁或门机联锁装置应可靠。

4.2.12.4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12.5 被检测物应放置牢固,且不影响探伤设备的运行、操作。

4.2.12.6 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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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将作业时被检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的范围内划定为控制区,工作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所有人员严禁进入控制区内。 4.2.13 自有专用机械设备

4.2.13.1 企业应建立专用机械设备台帐,并保存以下内容的档案资料:

——完整的设计、审批的相关资料; ——出厂技术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 ——验收资料和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其他技术资料。

4.2.13.2 企业应编制每种专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技术作业指导书。

4.2.13.3 企业应对专用机械设备进行了风险分析和评价,并制定了安全标准化考评表,其考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无此内容除外):

——各运动部位的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并与动力机构联锁。信号警示装置应可靠; ——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间距,以及PE线应符合的相关规定;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应定期检验,且符合相关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油类及产生有机粉尘、可燃蒸汽、气雾场所的电气设备及通风应符合防爆要求;

——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气、煤粉作燃料时,其点火保护和熄火保护应灵敏、可靠; ——登高梯台应符合相关规定;

——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技术要点等。

4.2.13.4 企业制定的专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准化考评内容应满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4.2.13.5 企业应按照专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准化考评表进行了自评,并保存自评记录。

4.2.21 炊事机械

4.2.21.1 传动部位

4.2.21.1.1 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防护盖或防护栏。

4.2.21.1.2 防护罩、盖、栏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4.2.21.2 带有搅拌操作的容器

4.2.21.2.1 容器盖的材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且符合食品安全的材质要求。 4.2.21.2.2 容器盖应设计合理,便于开启,宜采用翻转式。

4.2.21.2.3 容器盖与容器应封闭良好,如不能自行盖严的应设锁卡装置。

4.2.21.2.4 容器盖与容器应配备盖机联锁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容器本体上,并确保启盖后即能切断动力回路。

4.2.21.3 带有碾、绞、压、挤、切伤的部位

4.2.21.3.1 绞肉机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严禁用手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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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3.2 绞肉机的加料口或托盘所使用的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与加料口固定连接。 4.2.21.3.3 压面机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

4.2.21.3.4 压面机加料处应配备专用刮面板,严禁用手推、刮面粉。

4.2.21.4 设备的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设置,严禁多台设备共用一个控制开关,设置的位置应方便作业人员操作;对于受烟尘、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并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2.21.5 电源引线应穿管敷设,受条件限制时,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线路不应有接头;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24 移动平台

4.2.24.1 操作平台

4.2.24.1.1 结构件安全系数应满足如下规定:

——升降台承载构件(不包括脆性材料)的安全系数应大于2;

——脆性材料(如铸铁等)制成的升降台承载构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5;

——工作台承受最大载重量,通过钢索或链条,或者两者并用的系统送递升降动力时,钢索、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

4.2.24.1.2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应符合GB50205的相关规定;且无变形、腐蚀、裂纹等缺陷。 4.2.24.2升降台在升降过程中自然偏摆量应不大于0.5%的最大起升高度。 4.2.24.3 升降台应设置防止支腿回缩装置,在工作台承受最大载重量停留15min时,支腿的回缩量应不大于3mm。

4.2.24.4 工作台升降的安全保护

4.2.24.4.1 在动力油路等出现故障时,应设置防止工作台失控下降的安全装置(允许有控下降)。 4.2.24.4.2 若工作台能在水平面内旋转,当旋转至某一角度后应设置锁定装置将工作台锁住;在行驶状态时应确保工作台不旋转。

4.2.24.4.3 工作台上升至最大起升高度时,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应自动切断工作台上升动力源。 4.2.24.5 升降车和行驶速度大于4km/h的自行式升降台应设置报警装置。 4.2.24.6 工作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0mm的保护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栏杆应承受1000N静集中载荷;工作台表面应防滑;当升降台动力源切断时应设置紧急下降的装置。 4.2.24.7 操作按钮设置合理,显示准确、清晰。

4.2.26 压力容器

4.2.26.1 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出厂、安装资料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注册登记证号应印制在本体上; ——运行记录齐全、完整。 4.2.26.2 本体

4.2.26.2.1 接口部位的焊缝、法兰等部件应无变形、无腐蚀、无裂纹、无过热及泄漏,油漆应完好。 4.2.26.2.2 连接管元件应无异常振动,无磨擦、无松动。

4.2.26.2.3 支座支撑应牢固,连接处无松动、无移位、无沉降、无倾斜、无裂纹等。 4.2.26.3 安全附件

4.2.26.3.1 泄压装置、显示装置、自动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应完好;检验、调试、更换记录齐全,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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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3.2 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装设点应方便观察;

——量程为容器工作压力的1.5~3倍,其精度不低于2.5级,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表盘上应标示出最高工作压力红线。

4.2.26.3.3 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铅封完好,且动作灵敏;

——安装在安全阀下方的截止阀应常开,并加铅封。 4.2.26.3.4 爆破片应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容器压力、温度参数的要求;单独爆破片作为泻压装置时,爆破片与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常开,并加铅封;

——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使用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对于盛装易燃介质、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放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 4.2.26.3.5 液位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有最高、最低液位标志; ——玻璃管式液位计设有防护罩;

——用于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位计上应装有防泄漏的保护装置。 4.2.26.4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门、盖联锁装置应具有以下功能:

——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位置时方能升压运行;

——当容器内部的压力完全释放后,联锁装置脱开后方能开启门、盖; ——具有上述动作的同步报警功能。

4.2.26.5 运行时应无超压、超温、超载,且无异常振动、响动。 4.2.26.6 疏水器应保持畅通,并对周围环境无污染。 4.2.27 工业气瓶

4.2.27.1 检验周期应符合: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二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五年检验一次; ——低温绝热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 4.2.27.2 气瓶本体

4.2.27.1.1 瓶体漆色、字样应清晰,且符合GB 7144的规定。

4.2.27.1.2 瓶体外观应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无严重腐蚀、灼痕。

4.2.27.1.3 瓶帽、瓶阀、防震圈、爆破片、易熔合金塞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4.2.27.3 气瓶储存

4.2.27.3.1 气瓶应储存于专用库房内,并有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4.2.27.3.2 存放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其门窗的开向以及电器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库房外应设置禁火标志;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4.2.27.3.3 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允许同库存放。

4.2.27.3.4 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存放,并设置防倾倒措施。 4.2.27.3.5 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措施。 4.2.27.4 气瓶使用

4.2.27.4.1 溶解气体气瓶不允许卧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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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7.4.2 气瓶内气体不得耗尽,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余压。

4.2.27.4.3 工作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20瓶;超过20瓶则应建二级气瓶库。

4.2.27.4.4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源。

4.2.27.4.5 不得采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2.27.4.6 气瓶减压器的压力表应定期校验,乙炔瓶工作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4.2.28 空压机(站、水冷却系统)

4.2.28.1 安全装置

4.2.28.1.1 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8.1.2 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8.1.3 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8.1.4 液位计(油标)标识应清晰、准确,并设有最低、最高油位标记。 4.2.28.2 保护装置

4.2.28.2.1 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4.2.28.2.2 驱动功率大于15kw的空压机,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回路。

4.2.28.3 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4.2.28.4 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得开启或拆卸。

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4.2.28.5 电气安全

4.2.28.5.1 电柜、同步电机的屏护栅栏应齐全、可靠。

4.2.28.5.2 有高压控制的空压站,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高压用具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8.5.3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28.6 冷却水系统

4.2.28.6.1 冷却塔风扇的防雷设施应可靠,并与PE线连接。

4.2.28.6.2 冷却水池四周防护栏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相关规定。 4.2.28.6.3 加压水泵联轴节应设有防护罩,电机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本标准4.2.39的相关规定。

4.2.28.6.4 泵站、空压站房内不得积水、积油;冷却水管不得漏水。

4.2.27.7 空压站(房)布局、设施、作业环境应符合GB 50029的相关规定。 4.2.29 工业管道

4.2.29.1 工业管道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检验周期进行检验; ——技术资料应有管道总平面布置图及长度尺寸、导除静电平面布置图、导除静电和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安装和验收资料。

4.2.29.2 架空敷设或外露的管道应有与输送介质相一致的识别色,其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介质流向和安全标识应符合GB 7231的相关规定。 4.2.29.3 管道本体

4.2.29.3.1 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管道无泄露;一般管道的泄露点每1000m不应超过三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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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3.2 地下、半地下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地下敷设的管道应在地面设置走向标识。 4.2.29.3.3 输送助燃、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凡少于5枚螺钉连接的法兰应接跨接线,每200m长度应安装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定期监测,并保持记录。 4.2.29.3.4 热力管道保温层应完好,无破损。 4.2.29.4 管道支撑和吊架

4.2.29.4.1 架空管道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

4.2.29.4.2 架空管道下方如有车辆通行时,应悬挂限高标志。

4.2.31 助燃、可燃气体汇流排

4.2.31.1 企业应保存下列资料:汇流排设计资料、材质证明、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图及检测记录等。 4.2.31.2 汇流排间

4.2.31.2.1 与有明火作业的间距应大于30m。

4.2.31.2.2 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门、窗、孔洞不得与产生明火的区域连通。 4.2.31.2.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2.31.2.4 照明、动力线路、电器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4.2.31.2.5 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出风口不得朝向明火产生的区域;凡可燃气体汇流排间内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2.31.2.6 管道导除静电措施应符合本标准4.2.29.3.3的规定。 4.2.31.3 气瓶

4.2.31.3.1 应设有防倾倒装置。

4.2.31.3.2 气瓶连接处应安装减压装置,压力表应定期校验。 4.2.31.3.3 气瓶本体应符合本标准4.2.26的相关规定。

4.2.31.4 汇流排出口应设有止逆阀;乙炔汇流排出口和用户岗位均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其管道和附件应使用含铜、银少于70%的合金制作,且无泄露。

4.2.31.5 汇流排室外应有严禁烟火的安全标志,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相关规定;汇流排的末端和用气设备总阀门前、后处应安装放散管。

4.2.33 涂装作业

4.2.33.1 涂漆前处理、喷漆、涂料配制等应与其他生产工序隔开布置;前处理间、喷涂间、二级油漆库、调漆间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调漆(含有机溶剂)间应单独设置,并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区)的安全距离应大于6m。喷丸设备应符合本标准4.2.15.7.4的规定。

4.2.33.2 涂漆前处理、涂漆、喷粉作业场所应在利用自然通风的同时设置局部机械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全面强制通风。

4.2.33.3涂装前处理、涂装作业应采用封闭作业方法并使作业空间保持微负压,喷漆作业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并对其定期校验。

4.2.33.4 各种喷涂器具和进入喷涂室的设备、辅助装置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中使用的安全技术条件。

4.2.33.5 电泳漆槽应做绝缘处理,且确保干燥条件下耐压20kV,并定期测试。

4.2.33.6 浸漆、淋涂、滚涂应设置通风装置;淋涂的通风装置与供漆泵动力机构联锁。 4.2.33.7 烘干与固化

4.2.33.7.1 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的保温层,外壁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烘干室与燃烧装置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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