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介绍
孙建立
引言
刘会长批示:事务所和注师当管理人,一定要当出信誉来,树立好品牌。
一、注师行业承接破产相关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1、1机遇一:
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增加了一项法定业务,担任管理人将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业务增长点,注册会计师行业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地区有33家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第一批机构管理人名册。
北京高院随机选定管理人办法实施以来,已有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分别为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会计师事务所、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公信
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2机遇二:
基于在会计、审计等领域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势,注册会计师成为企业破产及清算
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企业破产、企业倒闭、企业 自行清算的异同。
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2008年仅上半年全国就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
此外,据2008年12月21日新华社消息,1-10月广东全省有15661家中小企业关闭,而破产数据库显示的是,广东全年只有153起破产案件。
2、1挑战一: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三大行业竞争;
截至2008年12月,全国律师事务所大约有1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7200多家,破产清算事务所约200家。
2、2挑战二:
破产事务法律性比较强,注册会计师没有律师那样善于同法官打交道。德国马丁·路德大学法学系教授史提帆博士说,管理人需要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必须是一名律师,他必须有能力处理与税法、公司法(尤其是合资企业法)、环境法、劳动与雇佣法、责任法等有关的问题。
英国“新破产法”颁行后,改变原来的做法,规定唯有正式开业的破产律师才具有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这种做法是按肯纳斯·科克大法官 领导的“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形成的。
3、1应对一:发挥特长,重视法律,当好管理人
注册会计师的特长在于拥有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有利于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也能在和解、重整等程序 中发挥优势;
重视法律,特别是企业破产法在实体及程序上的要求,如:管理人职责,债务人的可撤销及无效行为,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会议召开与 决议通过要求等。
3、2应对二:积极拓展企业破产相关业务
除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委托办理相关业务,如清算审计、 代理申报债权、协助编制重整计划等。
特别是,重视与律师合作,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积极争取,协助管理人工作二、
管理人制度与破产程序
1、管理人概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管理人有不同称谓,如破产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清算人、监督人、接管人、清盘人、临时监护人、司法管理人、破产 代表等。
大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管理人”(德国称财产管理人,法国称司法代理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受托人”或“托管人”
(trustee),联合国《破产立法指南草案》则折衷称为“破产代表”。
2、管理人制度起源:
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早期,债权人自立救济,胜诉后自行执行。
后来,实行委付财产制,法院应债权人请求发给管财命令,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全部财产,然后,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从债权人中选任财产 管理人。
罗马帝制时期,改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立法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此项制度延续发展至今,形成了现代管理人制度。
3、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
破产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管理人制度则被视为破产程序是否按市场化规则运作的一项重要判定标准。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涉及管理人的事项和管理人的行为几乎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涉及到破产程序中的全部当事人和
有关参与者。
4、破产程序: 和解; 重整; 破产清算
5、管理人业务流程
三、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1、指南总体情况:
指南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特点,总结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承办 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指导。
2、管理人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
(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七)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
(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九)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十一)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四)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
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