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破产案指南(2)

2019-03-11 10:24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八)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九)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十)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一)在重整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就

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在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根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情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十四)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关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存 分配额的事项;

(三十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六)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七)自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八)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后,如存在未决的诉讼或仲裁,应当继续参加; (三十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3、接管

指南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4、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 状况报告。

5、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

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6、调查职工债权

指南所称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指南所称调查职工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职工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职工债权清单。

7、接受债权申报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注册会计师

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注册会计师应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注册会计师应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8、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如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9.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变价与出售)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10.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一)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2)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3)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

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4)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

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4)清理职工债权;(5)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二)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2)代理申报债权;(3)代理 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三)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2)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3)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4)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5)为其他人提供专业服务

11.补充要求

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考虑是否存在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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