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

2019-03-16 11:48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1)第2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3.第10行=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

6.第13行=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2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当第13+14-15行≥0时,本行=0)

16.第23行=第13+14-15+22行。(当第13+14-15行<0时,则加22行的最大值)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4列合计+第16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第30+31-32行。

27.第40行=第33-34行。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第13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6、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7、第17至2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3行。

2.第2行=第3+8行。

3.第3行=第4+5+6+7行。

4.第8行=第9+10+11+12行。

5.第13行=第14+15+16行。

6.第17行=第18至26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17行=主表第11行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制度核算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应准确归集收入分别填入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取得的业务收入。

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确认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汇款和结算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代理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受托业务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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