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安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佟国忠
[摘要] 本文立足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结合当前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的新变化,分析当前公安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的不足,对公安职业教育的范畴、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专业与主干课程的设置以及学生主体地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发展公安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把握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 职业教育;公安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职业核心能力
随着2014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近十多年来,伴随着我国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公安职业教育蓬勃兴起,通过职业教育为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基层部门培养了大批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基层民警素质、推动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当前公安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安执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从2016年开始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的新变化,尤其需要是在办学条件、培养质量、专业特色、训练方法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当前公安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公安职业教育的概念界定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职业教育发展定位
公安高等学校承担着几乎全部的公安高等教育,目前全国公安高等学校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教学研究型大学,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其教学层次以本科生、硕士生为主,个别专业招收部分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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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教学型本科院校,如全国部分省市的警察学院,这类学校的教学层次主要是本科生的教学;第三类是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如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和公安警察职业学院等,教学层次是专科生的教学。
这里我们需要深刻厘清的是,公安本科层次的教育和专科层次教育,是否都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呢?之所以要分析这个问题,是在于职业教育的核心是着眼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的是以能力为本位,不同于以往高等教育以学科为本位。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莫衷一是,一部分人认为公安本科教育不属于职业教育范畴,理由是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专业目录把本科专业与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分开,言外之意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才属于职业教育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本科还是高职高专都属于职业教育,即使学历层次不同,但都属于专业性强的教育,理由是现有的公安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都是源于行业办学,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在人才培养方面着力职业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
把握公安职业教育内涵,对公安职业教育准确界定并形成共识,有利于准确定位学校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规格,对推动公安深化改革,促进公安正规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可以说公安职业教育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个人就业的要求,对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为其从事公安工作提供必需的实践经验,并能很快适应职业岗位需要的一种教育。在这一点上,公安本科教育和公安高职高专教育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所以无论是本科还是高职高专都属于职业教育范畴,都应当突出公安职业特色,注重公安岗位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
同时,教育部等六部门2014年6月制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在办好现有专科层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培养本科层次职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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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普通本科学校具有平等地位。因此,可以说现有的公安本科院校归结为应用型本科的范畴。
(二)在专业设置方面,特别是公安高职高专院校还缺乏针对性,影响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公安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置方面立足工作岗位或职位而设置,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公安政法院校在专业设置上沿袭了公安院校建立之初的专业设置,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无论是公安院校建立之初还是当前,公安专业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安工作基础之上,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但是,随着公安工作的改革发展和公安院校层次结构的完善,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需要认真审视。目前,公安机关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全面推进、深化公安改革。2015年2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成为今后公安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化公安改革指明了方向。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公安工作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基于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公安职业教育也顺应时代需求,2015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指出,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招考职位类别,合理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改进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增强招警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公安实战要求,完善招警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和配套政策制度,使招警工作更加规范便捷,更好地满足公安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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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明确指出,公安院校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进一步调整办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公安机关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公安专业人才。
公安部《2016—2020公安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征求意见稿,对公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方向,提出了坚持政治建校,突出公安行业特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015年11月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其中公安类包括公安管理类、公安指挥类、公安技术类 、侦查类等公安大类四类共25个专业,包括现役制专业和职业制专业。《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附件《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和公安专业目录》中,明确的公安专科专业13个,包括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特警、警察管理、公共安全管理、警察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警犬技术、刑事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禁毒等专业。目前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设置也比较齐全,但是《2016—2020公安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征求意见稿,对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定位是:培养技能实战型警务人才,重点是为基层公安机关培养治安、交警、巡特警等实战型警务人才。根据公安院校办学经历和经验,结合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水平和学生就业岗位需求,特别强调的是公安高职高专院校在专业设置上还应当重点发展建设治安管理专业、交通管理专业、侦查专业等专业,至于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警察管理专业等,并不是专科层次院校培养专业人才的强项,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和定位上不具有优势。另外,即使是对于公安本科层次的院校来说,在专业设置上也应当着眼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发挥各自在专业建设上的优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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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地设置公安专业和专业方向,同时,特别需要注意与就业岗位相衔接。
(三)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
公安职业教育着力培养职业基础能力和职业核心能力,以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构建教学模式是体现职业教育价值的关键所在,根据公安职业教育的特点,“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是能力培养的集中体现。“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是公安教育训练面向实战、强化实践技能培养的一种新模式,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这种教学模式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
然而,教学中不同程度上存在教、学、练、战脱节,流于形式的现象。一是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认识这种教学模式的重要内涵,教学设计仍拘于学科专业知识体系,注重知识的讲授,忽视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因此也就无法树立以任务为驱动、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理念,不能很好地围绕警务实际工作实施教学。二是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不足,发挥实践教学主导作用不明显。由于过去长期的教学习惯和相对欠缺的公安实践能力,部分专业教师不能完全胜任实践教学的要求,导致实践教学模式流于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三是实践教学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训练需要,使关键技能训练成为短板。有些公安专业教学操作性很强,实践教学往往以设施设备为重要基础,离开了这些重要条件,学生的训练成为一纸空谈,掌握关键的操作技能更无从谈起。
(四)设置的专业主干课程所体现的学生能力培养与就业岗位能力需求不能紧密衔接
主干课是每个公安专业最核心的课程设置,也是最能体现培养核心职业能力培养的。所以,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应当与专业工作岗位职位能力要求紧密衔接,因此,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需要在大量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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