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检测。
3、消毒处臵
(1)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家庭或可能受污染的环境、物品、饮用水进行随时消毒处理,当病人和疑似病人送医院隔离治疗后要进行终末消毒。
(2)消杀科要组织人员加强消毒工作的检查指导。对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用含氯消毒剂(84原液或漂白粉)按1:20的比例混合,充分搅拌,放臵2小时消毒。病人污染的器具用0.5%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消毒。病人污染的衣物用0.5%的84消毒液或0.2%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消毒。被污染的地面、垃圾等用0.5%的过氧乙酸喷洒。督导检查各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的隔离消毒和各单位的消毒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4、疫点、疫区的划定
疫点指发生伤寒、副伤寒暴发流行的地方。要根据流行病学指征来划定疫点。为了防止疫点外污染造成续发感染和向外传播,要根据疫点的地理位臵、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乡或毗邻乡,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九、综合防控措施
一旦查明暴发原因立即报市卫生局,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消除流行因素、保护易感人群、就地扑灭疫情。
1、控制传染源
(1)加强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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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隔离治疗传染源。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要就地隔离治疗。医院难以收治病人时,应设立临时隔离治疗点,就地隔离病人。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加强伤寒、副伤寒病例的集中隔离治疗与管理,严格按照国标的治疗原则进行正规、足疗程的治疗,临床症状完全消失二周或临床症状消失、停药一周后,粪检二次阴性,方可解除隔离,确保病人达到出院指标后才允许出院。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医学观察,从停止接触起算,至少三周。
(3)做好传染源的调查工作。追踪调查每一例伤寒、副伤寒病人,完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切实做好“五同时”,即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宣传、预防用药和消毒等工作同时开展。加强带菌者的监测,重点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采样监测和预防用药,对病人家庭的内外环境进行消毒,对出院人员落实医学观察措施。
2、切断传播途径
(1)认真开展以“三管一灭”(管水、管食品、管粪便和消灭苍蝇)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防止水源和食品污染。
(2)加强饮用水管理,尤其对水源和污水排放口的卫生管理,严格防止污染。饮水必须消毒,做到生活用水和饮用水分开。管网水和末梢水余氯含量要符合要求,可按每立方米水加含氯为25%漂白粉8克计算,可按每立方米加漂白粉精片10片计算。检查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对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使之符合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严禁污染水源。
(3)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要注意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吐泻物的消毒和处理。受污染的水源、家庭生活用水、物品、食具、衣物、病人吃剩的食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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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墙壁等都要分别视不同情况消毒处理。要仔细追查病人,对疑似病人和带菌者近期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加强饮食卫生和集市贸易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店、摊要限期达到卫生要求,在未达到卫生要求前可暂时停止营业。饮食从业人员要接受带菌检查。对市场要加强卫生管理,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5)做好粪便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粪便管理以不污染环境,并达到杀蛆灭蝇为原则。要拆迁污染饮用水源的厕所,要处理苍蝇孳生地,采取各种方法杀蛆灭蝇,改善环境卫生。
(6)疫点、疫区限制人群流动,防止传染源扩散。禁止大型集会,必要时暂停集市贸易,限制一切大型聚餐活动。
3、保护易感人群
(1)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预防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改善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把住病从口入关。要让群众知道肠道传染病的传染源和主要传播途径,特别是食品加热烧熟的重要性,不喝生水,不吃腐败、变质食品,生食的蔬菜、水果要洗净消毒,剩饭、剩菜、海产品等要烧熟煮透。教育群众一旦有高烧持续不退症状,应及早到医院就诊、接受正规治疗。要让群众知道,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习惯是预防伤寒、副伤寒的最简单、有效、经济的手段。
(2)应急性预防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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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伤寒、副伤寒暴发疫情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对病家和饮用同一污染水源或污染食品的可疑感染人员、对现症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应急性预防服药,可用复方新诺明每次2片,每日2次,连服5天。儿童酌减。
十、疫点的解除和观察
1、当疫点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无续发病例或带菌者出现时可予以解除。若有新病人和带菌者出现,则继续做好疫点内各项工作,达到上述要求时再行解除。
2、疫情解除后,为了防止再次发生,必须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即:卫生宣传教育、“三管一灭”、群众性查病报病以及对发热病人的妥善处理,水源定点采样观察等。疫情解除后观察时间的长短,可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而定。 十一、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在伤寒、副伤寒暴发流行控制期间,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人群带菌状况的监测,对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实行动态分析。 疫区在实施控制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后,新发病例显著减少,伤寒、副伤寒病例数与往年同期相比低于平均水平,可视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可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并在一周内向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和处理结果,同时抄报省疾控中心。
十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x市疾控中心伤寒副伤寒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xxx发?2008?19号)同时作废。
附件:1、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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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001—1995)
前 言
伤寒、副伤寒是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自从发现伤寒、副伤寒病原体以来,本病不论在临床或病原学方面均有很大进展,总发病率在趋向下降。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水平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每年仍有相当的发病数,小规模爆发流行时有发生。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对指导诊断、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和预防控制发病均具有实际意义。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利用我国在伤寒、副伤寒防治方面的成果,并使之在有关条目中得到表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传染病教研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复、翁心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伤寒、副伤寒的诊断原则(包括临床诊断标准与确诊标准)、诊断标准和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城市和农村各级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定义
伤寒(typhoid)、副伤寒(Paratyphoid)是由伤寒杆菌和副伤寒杆菌甲、乙、丙引起的急性消化道传染病,临床上以持续高热、相对缓脉、特征性中毒症状、脾肿大、玫瑰疹与白细胞减少等为特征。肠出血、肠穿孔为主要并发症。 3 诊断原则
伤寒、副伤寒可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经过及免疫学检查结果作出临床诊断,但确诊则以检出致病菌为依据。 4 诊断标准 4.1 临床诊断标准
在伤寒流行季节和地区有4.1.1、4.1.2和4.1.3可作临床诊断。 4.1.1 持续性高热(可达40~41C)为时1~2周以上。 4.1.2 特殊中毒面容,相对缓脉,皮肤玫瑰疹,肝脾肿大。
4.1.3 周围血象白细胞总数低下,嗜酸性粒细胞消失,骨髓象中有伤寒细胞(戒指细胞)。 4.2 确诊标准
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以下项目之一者即可确诊〔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2.1 从血、骨髓、尿、粪便、玫瑰疹刮取物中,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杆菌或副伤寒杆菌。 4.2.2 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肥达氏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伤寒或副伤寒鞭毛抗体凝集效价≥1∶160,恢复期效价增高4倍以上者。 5 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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