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并提出相关技术报告和建议。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有效的现场抢险、救援、保障、恢复方案,负责现场的保卫保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涉及市内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级应急领导机构直接组织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四、预警预防
1、预警预防与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应当实施重点监管。重大危险源按产权关系、单位隶属关系和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监督管理职责
(1)全市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对其进行登记,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对其安全状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实施重点监控、重点防范,制定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市经信委依法对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
3、事故预防
(1)市经信委和各县(市、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评价、隐患排查等监控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民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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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企业进行隐患整改。
(2)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预测事故风险,采取防范措施。
4、事故预警
遭遇地震、火灾、洪水、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现某类工艺技术或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予以事故预警。
5、事故分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为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为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为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事故应急与信息报告
(1)一级事故、二级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经信委报告。市经信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安委会和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三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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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告。县及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经信委报告。市经信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安委会和省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四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市经信委报告;市经信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市安委会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原因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和救援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
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
市经信委接报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时,应对下列事故基本情况进行核实记录: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发生事故的周边情况及预后趋向;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效果; (5)请求协调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应急救援事项; (6)事故报告单位通讯联络方式、报告人姓名和报告时间。
接报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2、响应分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响应——对应于一级和二级事故; Ⅱ级响应——对应于三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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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3、应急指挥调度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
3.1当发生一级和二级事故,市经信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安委会和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2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国家和省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3当发生三级事故时,市经信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做出Ⅱ级响应决定:
(1)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国防科工办、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
(2)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本预案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和现场保卫保密等工作;
(3)组织应急专家组或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协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4)提请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支援,并保持联动; (5)根据事故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行业内有关单位,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跟踪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故发生不可控制事态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请求支援;
(7)需要应急的其他工作事项。 4、紧急处置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时,应充分听取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意见,既要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又要防止因现场情况不明就采取措施造成新的人员伤亡。
(2)现场检测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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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或者提请市应急机构批准,协调相关部门参加,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应急支援
(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派技术专家赶赴现场;
(2)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应急办协调有关单位(消防、公安、交通、商务、卫生)等部门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应急领导小组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上级机关批准后,事故应急工作结束。
六、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新闻办的指导下,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地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事件或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必要时由市政府组织统一对外发布。
七、后期处置
1、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单位要实施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应总结事故应急经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3、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发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八、保障措施 1、通讯与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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