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优质高效建好工程,依据国家和地方及行业的相关建筑法规、规范和条例及陕西煤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铜川煤化实业运行管理部代表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跟踪检查。
第四条 鼓励各施工单位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新的建筑材料和科学管理办法。
第二章 铜川煤化实业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六条 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国家工程建设规范,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不得迫使承建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
第七条 所有施工图纸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全面交底。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查特殊工序、关键工序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从严审查项目管理班子及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书,坚持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审查人员应签字,没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不得组织施工。
第九条 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验收及见证取样工作。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监理单位认真进行过程控制,认真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督促检查监理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 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本公司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质量大检查,对各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检查及考评。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有关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特殊工种职工的教育培训。所有工种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应认真进行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应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建立建筑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报告,按照图纸要求、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并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的砼和砂浆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有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并送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指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自检、复检等专业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制度,强化过程控制,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隐蔽验收。
第十九条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应按事故的类别和等级及时上报,并提出返修方案,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均必须无条件返修。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奖罚制度,奖优罚劣。
第四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合同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与施工单位、设备材料、建筑构配件等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监理任务。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专业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应当根据合同按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代表建设方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工程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对涉及结构安全的砼机砂浆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必要时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实施平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定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监理单位应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对工程实施监理。按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验收签证。未经监理单位签证的隐蔽工程、检验批验收的工程,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及时、准确的报送监理月报,月报中应反映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的实施情况;对需要返工
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监理月报中应如实反映,月报中还应反映出不合格材料退场、砼、砂浆试块检测不合格及其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程结束,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认真出具评估报告并写出监理工作总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对所属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部随机抽检、核查主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重点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技术措施。从保证工程质量的角度上参加重大工程技术、施工方案的研讨。
第三十条 工程部应跟踪抽查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等的质量保证资料、现场见证取样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取样品进行检测。
第三十一条 工程部应积极进行工地巡视,发现不符合施工规范、图纸要求的;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发现有工程质量隐患的,立即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强化验收、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工程部应跟踪检查验收过程,对基础、主体结构两个关系到整个工程安全的主要分部,